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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Keamanan Data China (2021)

数据 安全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Juni 10, 2021

Tanggal berlaku September 01,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Perlindungan Data Pribadi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 安全 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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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数据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和 议事 协调, 研究 制定, 指导 实施 国家 数据 安全 战略 和 有关 重大 方针 政策, 统筹 协调 国家 数据 安全 的 重大 事项 和 重要 工作, 建立 国家 数据 安全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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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尊重 社会公德 和 伦理, 遵守 商业 道德 和 职业 道德, 诚实 守信, 履行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承担 社会 责任, 不得 危害 国家 安全, 公共 利益, 不得 损害kan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开展 数据 安全 知识 宣传 普及, 提高 全 社会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意识 和 水平, 推动 有关部门, 行业 组织, 科研 机构, 企业, 个人 等 共同 参与 数据 安全 保护 工作, 形成 全 社会 共同 维护 数据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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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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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条 国家 推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标准 体系 建设.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各自 的 职责, 组织 制定 并 适时 修订 有关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产品 和 数据 安全 相关 标准. 国家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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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章 数据 安全 制度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制度, 根据 数据 在 经济 社会 发展 中 的 重要 程度, 以及 一旦 遭到 篡改, 破坏, 泄露 或者 非法 获取, 非法 利用, 对 国家 安全, 公共 利益 或者 个人, 组织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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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集中 统一, 高效 权威 的 数据 安全 风险 评估, 报告, 信息 共享, 监测 预警 机制. 国家 数据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统筹 协调 有关部门 加强 数据 安全 风险 信息 的 获取, 分析, 研判, 预警kan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应急 处置 机制.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启动 应急 预案, 采取 相应 的 应急 处置 措施, 防止 危害 扩大, 消除 安全 隐患, 并 及时 向 社会 发布 与 公众 有关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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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作出 的 安全 审查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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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六条 任何 国家 或者 地区 在 与 数据 和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等 有关 的 投资, 贸易 等 方面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取 歧视 性 的 禁止, 限制 或者 其他 类似 措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kan
第四 章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二 十七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建立 健全 全 流程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组织 开展 数据 安全 教育 培训,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保障 数据 安全. 利用 互联网 等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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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九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加强 风险 监测, 发现 数据 安全 缺陷, 漏洞 等 风险 时, 应当 立即 采取 补救 措施;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时,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按照 规定 及时 告知 用户 并向 有关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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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的 出境 安全 管理,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其他 数据 处理 者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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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 机关 根据 有关 法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协定, 或者 按照 平等互惠 原则, 处理 外国 司法 或者 执法 机构 关于 提供 数据 的 请求. 非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kan
第五 章 政务 数据 安全 与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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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为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需要 收集, 使用 数据, 应当 在 其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范围 内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和 程序 进行; 对 在 履行 职责 中 知悉 的 个人 隐私, 个人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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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十条 国家 机关 委托 他人 建设, 维护 电子 政务 系统, 存储, 加工 政务 数据, 应当 经过 严格 的 批准 程序, 并 应当 监督 受托 方 履行 相应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受托 方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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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四 条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中, 发现 数据 处理 活动 存在 较大 安全 风险 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 权限 和 程序 对 有关 组织, 个人 进行 约谈, 并 要求 有关 组织, 个人 采取kan
i kan处 五十 万元 以上 二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整顿,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二kan
违反 国家 核心 数据 管理 制度, 危害 国家 主权,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处 二百 万元 以上 一千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根据 情况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整顿,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kan
第四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条 规定,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的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一百 万元 以上 一千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整顿,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kan
第四 十七 条 从事 数据 交易 中介 服务 的 机构 未 履行 本法 第三 十三 条 规定 的 义务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没收 违法 所得,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罚款, 没有 违法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十 万元 的,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整顿,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kan
第四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五 条 规定, 拒不 配合 数据 调 取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并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的kan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六 条 规定, 未经 主管 机关 批准 向 外国 司法 或者 执法 机构 提供 数据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给予 警告,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的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处 一百 万元 以上 五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整顿, 吊销 相关 业务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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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本法 规定,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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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

Terjemahan bahasa Inggris ini berasal dari Situs Resmi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RRT. Dalam waktu dekat, versi bahasa Inggris yang lebih akurat yang kami terjemahkan akan tersedia di China Laws Por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