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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Berjangka dan Derivatif China (2022)

期货 和 衍生 品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April 20, 2022

Tanggal berlaku Agustus 01, 2022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Perbankan dan Keuangan Hukum Sekuritas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 人民 和国 期货 和 衍生 品法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Daftar Isi
第一 章 总则
第 二 章 期货 交易 和 衍生品 交易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 节 期货 交易
第三 节 衍生品 交易
第三 章 期货 结算 与 交割
第四 章 期货 交易者
第五 章 期货 经营 机构
第 六 章 期货 交易 场所
第七 章 期货 结算 机构
第 八 章 期货 服务 机构
第九 章 期货业 协会
第十 章 监督 管理
第十一 章 跨境 交易 与 监管 协作
第十二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三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期货 交易 和 衍生品 交易 行为 , 保障 各 方 合法 权益 , 维护 市场 秩序 和 社会 公 利益 , 促进 期货 市场 和 衍生品 市场 , , 制定 防范 化解 化解 风险 , , 国家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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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期货 交易 和 衍生品 交易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十一 条 期货 交易 应当 在 依法 设立 的 期货 交易所 或者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依法 依法 批准 组织 期货 交易 的 其他 期货 交易 场所 (以下 统 期货 期货 管理 , , , 采用 公开 的 集中 交易 方式 或者 国务院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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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条 期货 交易 和 衍生品 交易 的 内幕 信息 的 知情人 和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 人 , 在 内幕 信息 公开 前不得 从事 相关 期货 交易 或者 衍生品 交易 , 明示 暗示 他人 他人 从事 与 内幕 有关 的 期货 , , , , 暗示 他人 他人 从事 内幕 的 期货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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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 期货 服务 机构 及 其 其 从业 , , 、 开展 衍生品 交易 的 场所 、 机构 及 从业 机构 国务院 国务院 和 和 衍生品 衍生品 协会 、 期货 监督 管理 管理 、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 , , , , kan
各 种 传播 媒介 传播 期货 市场 和 衍生品 市场 信息 应当 真实 、 , , 禁止 误导。 传播 媒介 及 其 从事 期货 市场 和 衍生品 市场 信息 报道 工作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从事 从事 与其 工作 职责 冲突 的 期货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 衍生品kan
第二 节 期货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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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的 形式 包括 现金 , 国债 、 股票 、 基金 份额 、 标准 仓单 等 流动性 强 强 的 证券 , 以及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财产 质押 等 证券 等 等 作为 的 , , 依法 通过 通过 质押 质押 质押 质押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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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节 衍生品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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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 条 国务院 授权 的 部门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应当 建立 衍生品 交易 报告库 , 对 衍生品 交易 标的 、 规模 、 对手 方 等 信息 进行 集中 、 、 保存 分析 和 , , , 并 规定 及时 及时 向kan
第三十七 条 衍生品 , , 由 国务院 授权 的 部门 或者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 结算 机构 作为 中央 对手 方 进行 集中 结算 , , 可以 依法 终止 交割 净额 ; 结算 结算 财产 优先 用 于 和 和 和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 交割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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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章 期货 结算 与 交割
第三十九 条 期货 交易 实行 当日 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在 期货 交易 场所 规定 的 时间 , 期货 结算 机构 应当 在 当日 按照 结算 价 对 结算 参与 进行 结果 对 对 参与 参与 人 根据 期货 机构 结算 结果 结果 结果 结果 结果 结果 结果 结果 结果kan
第四 十 条 期货 结算 机构 、 结算 参与 人 收取 的 保证金 、 权利金 等 , 应当 与其 自 有 资金 , , 按照 期货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 , 期货 存管 存管 机构 存放 , , , , , , , 违规 违规 违规 , , , , , , , , , , kan
第四十一 条 结算 参与 人 的 保证金 不 符合 期货 结算 机构 业务 规则 规定 标准 的 , 期货 结算 机构 应当 按照 业务 规则 的 规定 通知 结算 参与 人 未 在 在 追加 保证金 保证金 或者 平仓 ; 结算 参与 人 未 未 未 未 未 未kan
交易者 的 保证金 不 符合 结算 参与 人 与 交易者 约定 标准 的 , 结算 参与 人 应当 按照 约定 通知 交易者 在 约定 时间 内 追加 保证金 或者 自行 平仓 交易者 交易者 未 约定 时间 时间 内 保证金 或者 平仓 平仓 的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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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 条 结算 参与 人 在 结算 过程 中 违约 的 , 期货 结算 机构 按照 业务 规则 规则 动用 结算 人 的 保证金 、 结算 担保金 以及 结算 机构 的 准备金 以 、 自 有 资金 等 完成 结算 ; 结算 机构 机构 机构 以kan
交易者 在 结算 过程 中 违约 的 , 其 委托 的 结算 参与 人 按照 合同 约定 动用 该 交易者 的 保证金 以及 结算 参与 人 的 风险 准备金 和 自有 完成 有 结算 结算 参与 参与 人 以 其 准备金 和 自 自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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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标准化 期 权 合约 规定 的 时间 , 合约 的 买方 有 权 以 约定 的 价格 买入 买入 卖出 标的 物 , 或者 按照 约定 进行 现金 差价 , , 合约 行权 行权 按照 按照 约定 约定 的 标准化 标准化 行权 行权 行权 行权 行权 行权 行权 行权 行权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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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 条 期货 交易 的 实物 交割 在 期货 交易 场所 指定 的 交割库 、 交割 港口 或者 其他 符合 期货 交易 场所 要求 的 地点 进行。 实物 交割 得 限制 其他 交割。 采用 采用 标准 仓单 以外 单据 凭证 或者 或者 其他 其他 其他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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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章 期货 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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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者 在 参与 期货 交易 和 接受 服务 时 , 应当 按照 期货 经营 机构 明示 的 的 要求 提供 前款 真实 信息。 拒绝 提供 或者 未 按照 要求 提供 的 拒绝 提供 机构 机构 机构 应当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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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交易者 与 期货 经营 机构 发生 纠纷 的 , 期货 经营 机构 应当 证明 其 行为 符合 符合 法律 、 法规 以及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 , 不 的 , , , 情形 情形。 期货 经营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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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 条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的 从业 人员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 期货业 协会 的 人员 , , 以及 法律 行政 的 的 国务院 期货 期货 监督 机构 规定 禁止 期货 交易 交易 交易 交易 交易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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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 期货 经营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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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公司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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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 合格 的 经营 、, 业务 设施 和 信息 技术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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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应当 自 受理 期货 公司 设立 申请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月 内 依照 条件 、 法定 程序 和 审慎 监管 原则 进行 , , 不 的 的 的 核准 核准 的 决定 并 并 通知 申请人 ; 不 不 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 不 核准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kan
“期货”字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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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第三 项 、 第五 项 所 列 事项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二十日 内 作出 核准 或者 不 予 核准 的 ; 应当 前款 列 其他 , , , ,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机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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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期权”或者其他kan
第六十四 条 期货 公司 的 董事 、 监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 , 应当 正直 诚实 、 品行 良好 , 熟悉 期货 法律 、 行政 , , 具有 履行 职责 所 的 管理 人员 人员。。 期货 任免 董事 、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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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十 条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应当 制定期货 经营 机构 持续性 经营 , , 对 期货 经营 机构 及 其 分支 机构 的 经营 条件 、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关联 、 存管 、 、 合规 管理 、 监管 指标 、 、 关联 关联kan
第七十 一 条 期货 经营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送 业务 、 、 财务 等 管理 信息 和 资料。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权 、 其他 其他 机构 机构 及 其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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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三 条 期货 经营 机构 不 符合 持续性 经营 规则 或者 出现 经营 风险 的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应当 责令 其 限期 改正 ; 期货 经营 机构 未 的 稳健 稳健 , 或者 其 行为 严重 危及 期货 经营 机构 的 的 的 稳健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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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 条 期货 经营 机构 违法 经营 或者 出现 重大 风险 , 严重 危害 期货 市场 秩序 、 、 损害 交易者 的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可以 对 该 期货 接管 等 等 责令 停业 整顿 、 指定 其他 托管 或者 接管 接管 接管 接管 接管 接管 接管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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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请 司法机关 禁止 其 转移 、 转让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处分 财产, 或者 在 财产 上 设定 其他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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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 条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为 必要 时 , 可以 委托 期货 服务 机构 对 对 期货 经营 机构 财务 状况 、 内部 控制 状况 、 资产 价值 进行 审计 主管 部门 部门 办法 办法 由 国务院 监督 机构 会同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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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期货 交易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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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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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 条 因 突发性 事件 影响 期货 交易 正常 进行 时 , 为 维护 期货 交易 正常 秩序 和 和 公平 , 期货 交易 场所 可以 按照 本法 和 业务 规则 规定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 , 并 应当 及时 向 国务院 期货kan
因 前款 规定 的 突发性 事件 导致 期货 交易 结果 出现 重大 异常 , 按 交易 结果 结果 进行 结算 、 交割 对 期货 交易 正常 秩序 和 市场 公平 造成 影响 等 措施 措施 , 交易 场所 场所 按照 业务 采取 取消 取消 交易 等 等 等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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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章 期货 结算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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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 条 期货 结算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 , 在 其 业务 规则 中 规定 结算 参与 人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信息 管理 措施 等 等 违约 违约 处理 、 应急 及 处置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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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 条 本法 第 八十四 条 , 第八十五 条 第二 款 , 第八十六 , , 第八十八 条 第三 款 、 第四 的 规定 , , 于 于 独立 的 期货 结算 机构 机构kan
第 八 章 期货 服务 机构
第九十八 条 会计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所 、 资产 评估 机构 、 期货 保证金 存管 机构 、 交 割库 、 信息 技术 服务 机构 等 期货 服务 , , 应当 勤勉尽责 恪尽 恪尽 , , 相关 相关 业务 规则 交易 及 相关kan
第九十九 条 会计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所 、 资产 评估 机构 等 期货 服务 机构 接受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的 委托 出具 审计 、 文件 法律 书 等 , , , 应当 对 所 依据 的 的kan
第一百 条 交 割库 包括 交割 仓库 和 交割厂库 等。 交 割库 为期货 交易 的 交割 提供 相关 服务 , 应当 符合 期货 交易 场所 规定 的 条件。 期货 交易 场所 应当 与 签订 , , , 明确 双方 的 权利 和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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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章 期货业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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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 和 实施 行业 自律规则 , 监督 、 检查 会员 的 业务 活动 及 从业 从业 人员 执业 行为 , 对 违反 自律 自律 行政 法规 、 给予 规定 或者 其他 其他 其他 自律 自律 自律 的 的 规定 给予 给予 或者 或者 或者 处分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处分 或者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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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章 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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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进入 涉嫌 违法行为 发生 场所 调查 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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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查阅 、 复制 与 被 调查 事件 有关 的 财产权 登记 、 通讯 记录 等 文件 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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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查询 当事人 和 与 被 调查 事件 有关 的 单位 和 个人 的 保证金 账户 账户 和 银行 以及 其他 具有 支付 、 托管 、 结算 等 功能 的 对 证据 已经 已经 有关 有关 文件 和 资料 复制 ; 有 证据 证据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 , , , , , , , , , ,可能 转移 或者 隐匿 违法 资金 等 涉案 财产 或者 隐匿 、 伪造 、 毁损 重要 证据 的 , 经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主要 负责人 或者 其 授权 的 负责人 因 特殊 特殊 冻结 冻结 , , , 期限 为 六 个 个 ; ; 特殊 特殊 特殊 特殊 , , , , , , , , kan
(七) 在 调查 操纵 期货 市场 、 内幕 交易 等 重大 违法 , , 经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主要 负责人 或者 其 授权 的 其他 负责人 , , 超过 超过 事件 事件 当事人 的 交易 , 但 限制 的 的 时间 得 超过 超过 超过 超过 超过 超过 超过 超过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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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 条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对 涉嫌 期货 违法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进行 调查 期间 , 被 调查 的 书面 申请 , 承诺 在 国务院 国务院 期货 管理 机构 认可 的 内 内 纠正 违法 , , , , , , , , , , , , , , , , , , ,者 损失 , 消除 损害 或者 不良 影响 的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可以 决定 中止 中止 调查。 调查 的 当事人 履行 承诺 , ,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承诺 国务院 规定 规定 规定 ; ; 被 调查 调查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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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 条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依法 履行 职责 , 发现 期货 违法 行为 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将 案件 移送 司法 机关 处理 ; 发现 公职 涉嫌 职务 处理 违法 职务 犯罪 , , , 应当 依法 移送 监察 机关 机关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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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 条 为 防范 交易 及 结算 的 风险 ,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和 非期货 经营 机构 结算 参与 人 应当 从 业务 中 中 按照 期货 监督 监督 管理 机构 国务院 部门 部门 的 的kan
i隐匿 、 伪造 、 篡改 或者 毁损。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结算 机构 和 经营 机构 结算 参与 人 的 信息 和 资料 的 期限 资料 保存 保存 二十 二十 年 年 期货 服务 信息 信息 资料 资料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 保存kan
第十一 章 跨境 交易 与 监管 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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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期货 经营 机构 转 委托 境外 期货 经营 机构 从事 境外 期货 交易 , , 该 境外 期货 经营 机构 应当 向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申请 , , 国务院 期货 的 规定 规定 的 的 管理 , 国务院 期货 期货 监督 管理 另 另 另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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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 条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可以 按照 与 境外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达成 的 监管 合作 安排 , 接受 境外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 ,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和 程序 程序 为 进行 调查 , ,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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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章 法律 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二 条 的 规定 , 操纵 期货 市场 或者 衍生品 市场 的 , 责令 改正 , 没收 所得 ,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所得 或者 或者违法 所得 不足 一百万 元 的 , 处以 一百万 元 以上 一千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单位 操纵 市场 的 , 还 应当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给予 警告 , , 五十万 五十万 元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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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三 条 的 规定 从事 内幕 交易 的 , 责令 ,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所得 违法 不足 五十 五十万 元 , , 处以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单位 从事 内幕 交易 的 , 还 应当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 , 并 处以 元 以上 二百万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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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六 条 第一 款 、 第三 款 的 , , 编造 、 传播 虚假 信息 或者 误导性 , 扰乱 期货 市场 、 、 市场 的 , , 违法 所得 , 处以 处以 违法所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二十万 元 的 , 处以 二十万 元 以上 二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主管 人员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给予 警告 警告 警告kan
违反 本法 第十六 条 第二 款 的 规定 , 在 期货 交易 、 衍生品 交易 活动 中 作出 虚假 陈述 或者 信息 的 , 责令 改正 , , 处以 二十万 元 二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国家 工作 工作kan
传播 媒介 及 其 从事 期货 市场 、 衍生品 市场 信息 报道 的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第十六 条 第三 款 的 , , 从事 工作 工作 职责 发生 利益 冲突 期货 期货 交易 衍生品 交易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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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八 条 第二 款 的 规定 , 出借 自己 的 期货 账户 或者 借用 他人 的 期货 账户 从事 期货 的 , , 责令 , , 给予 , , 处 五十万 元 以下 的kan
第一百二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一 条 的 规定 , 采取 程序化 交易 影响 期货 交易 场所 系统 安全 或者 正常 交易 秩序 , , 改正 , , 处以 处以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以下 的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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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 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参与 期货 交易 的 人员 , 违反 本 法 第五十三 条 规定 , , 直接 或者 以 化名 、 他人 名义 参与 期货 交易 , , , , , , , , , , , , , kan
第一百三十二 条 非法 设立 期货 公司 , 或者 未 经 核准 从事 相关 期货 业务 的 , 予以 取缔 , 没收 违法 , , 并 违法 违法 所 得 一 以上 不足 一 一 的 罚款 罚款 ; 违法 所得 违法 所得 不足 不足 不足 不足 不足 不足 不足kan
第一百三十三 条 提交 虚假 申请 文件 或者 采取 其他 欺诈 手段 骗取 期货 公司 设立 许可 、 重大 重大 事项 核准 或者 期货 经营 机构 期货 业务 许可 , , 撤销 许可 以上 以上 违法 所得 , , 并 处以 违法 所 一 一 倍 倍 , , , , , , , , , , , , , , , , , ,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二十万 元 的 , 处以 二十万 元 以上 二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的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 , 处以 处以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kan
第一百三十四 条 期货 经营 机构 违反 本 法 第四 十 条 、 第六十二 条 、 第六十五 条 、 第六十八 条 、 一 一 条 、 第七十二 的 , , , ,改 正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以上 十 倍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 ; 情节 , , 二十万 二十万 元 以上 元 以下 的 罚款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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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 条 期货 经营 机构 违反 本 法 第五十 条 交易者 适当性 管理 , , 或者 违反 本 法 第六十六 条 规定 从事 经纪 接受 接受 交易者 委托 , , 有 第七十 八 条 条损害 交易者 利益 行为 的 ,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所得 五 五 不足 不足 五十万 元 , , 五十万 元 元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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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一百万 元 , , 处以 一百万 元 以上 一千万 以下 的 责任 罚款 对 直接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直接 直接 直接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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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 条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 第四 十 条 、 第八十五 条 第二 款 的 , , 改正 ,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 , 处以 处以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二十万 元 , , 处以 二十万 元 以上 二百万 元 以下 的 ; 的 情节 , , , 责令 停业 整顿。 直接 负责 负责 负责kan
第一百三十八 条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八十八 条 第三 款 规定 发布 价格 预测 信息 的 , 责令 , , 给予 , , 并 处以 二十万 元 以上 元 以下 以下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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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 条 会计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所 、 资产 评估 机构 等 期货 服务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九十九 条 的 规定 , 未 , , 所 制作 、 出具 的 文件 有 虚假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的 , 责令 改正 , 没收 业务 收入 , 并 处以 业务 收入 一 倍 以上 十 十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业务 收入 或者 业务 收入 不足 罚款 元 的 , , 五十万 元 元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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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 条 交 割库 有 本法 第一百 条 所 列 行为 之一 , ,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没收 所得 ,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的 的 罚款 ; 所得 或者 或者违法 所得 不足 十万 元 的 , 处以 十万 元 以上 一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 期货 交易 场所 暂停 或者 取消 其 交 割库。 给予 警告 警告 的 的 主管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给予 给予 给予 给予 给予 给予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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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技术 服务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一百零一 条 规定 , 提供 的 服务 不 符合 国家 及 期货 行业 行业 安全 相关 的 技术 管理 规定 和 标准 , , 责令 , , 没收 , , , 并 处以 业务 收入 倍 以上 以上 , , , , , , , 业务 , , , , , , , , , , , , , ,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业务 收入 或者 业务 收入 不足 五十万 元 , , 处以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 , , 二十 二十kan
第一百四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一百一十六 条 的 规定 ,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和 非期货 经营 机构 结算 参与 人 未 按照 规定 提取 管理 和 使用 风险 准备金kan
第一百四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第一百一十七 条 的 规定 , 期货 经营 机构 、 期货 交易 场所 、 期货 结算 机构 、 期货 服务 机构 和 非期货 经营 机构 结算 参与 人 未 按照 规定 妥善 保存 与业务 经营 相关 的 资料 和 信息 的 ,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并 处以 十万 元 以上 一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泄露 、 隐匿 、 伪造 篡改 , , 文件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处以 二十万 元 以上 二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处以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 , 并 暂停 、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 或者 禁止 从事 业务。 对 直接 的 主管 主管kan
第一百四十五 条 境外 期货 交易 场所 和 期货 经营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一百一十八 条 和 第一百二十 条 的 规定 , 未 向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申请 的 , , 责令 改正 , , , ,违法 所得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十万 的 , , 处以 五十万 元 五百万 和 元 的 罚款 罚款。 对 直接 的 人员 人员 人员 和 和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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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 条 境外 期货 交易 场所在 境内 设立 的 代表 机构 及 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第一百二十一 条 的 规定 , 从事 或者 变相 从事 任何 经营 活动 , , 责令 改正 , , , , ,违法 所得 , 并 处以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十万 的 , , 处以 五十万 元 五百万 和 元 的 罚款 罚款。 对 直接 的 人员 人员 人员 和 和kan
第一百四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一百二十二 条 的 规定 在 境内 从事 市场 营销 、 推介 及 招揽 活动 的 , 责令 , , 给予 , , 没收 所得 , , 并 处以 违法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十万 元 , , 处以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主管 主管 人员 其他 其他 直接 人员 给予 , , , 十万 元 元kan
第一百四十九 条 拒绝 、 阻碍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或者 国务院 授权 的 部门 及 其 工作 人员 依法 行使 监督 检查 、 职权 的 , , 责令 , , 十万 元 以上 一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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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所 称 期货 市场 禁入 , 是 指 在 一定 期限 内 直至 终身 不 得 进行 进行 期货 交易 从事 期货 业务 , 不 得 担任 期货 经营 机构 期货 管理 负责人 负责人 期货 结算 结算 结算 机构 董事 、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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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 条 国务院 期货 监督 管理 机构 或者 国务院 授权 的 部门 的 工作 , , 不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 , 滥用 、 玩忽 职守 , 利用 职务 便利 牟取 和 正 当 , , 或者 泄露所 知悉 的 有关 单位 单位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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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章 附则
第一 百 五十 五条 本法 自 202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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