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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ang-Undang tentang Pemeliharaan Perkotaan dan Pajak Konstruksi Tiongkok (2020)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Agustus 11, 2020

Tanggal berlaku September 01, 2021

Status validitas Belum berlaku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pajak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缴纳 增值税 、 消费 税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为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纳税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第二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以 纳税人 依法 实际 缴纳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税额 为 计税 依据。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计税 依据 应当 按照 规定 扣除 期末 留 抵 退税 退EMENTS 的 增值税 税额。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计税 依据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依据 ​​本法 和 有关 税收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 条 对 进口 货物 或者 境外 单i> 和 个人 向 销售 劳务 、 服务 、 无形资产 缴纳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税额 , 不 征收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第四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税率 如下 :
(一) 纳税人 所在地 在 市区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七 ;
(二) 纳税人 所在地 在 县城 、 镇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五 ;
(三) 纳税人 所在地 不在 市区 、 县城 或者 镇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一。
前款 所称 纳税人 所在地 , 是 指 纳税人 住所 地 或者 与 纳税人 生产 经营 活动 相关 的 其他 地点, 具体 地点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确定。
第五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六 条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重大 公共 基础 设施 建设 、 特殊 产业 和 群体 以及 重大 突发 事件 应对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减征 或者 免征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与 、 消费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一致 , 分别 与 增值税 、 消费 税 同时 缴纳。
第八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扣缴义扣缴义, 、 税 的 同时 扣缴 城市 维护 建设
第九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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