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 出口 限制 出口 技术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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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出口 本 办法 第三 条 所 规定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前, 应 填写 "中国 限制 出口 技术 申请书" (以下 简称 "申请书", 见 附表 一), 报送 地方 商务 主管kan
属于 国家 秘密 技术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在 按 本 办法 履行 许可 手续 前, 应 先按 "国家 秘密 技术 出口 审查 规定" 办理 保密 审查 手续, 并 持 保密 审查 主管 部门 批准 的 "国家 秘密 技术 出口 保密 审查 批准kan
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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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转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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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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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签订 技术 出口 合同 后, 持 "技术 出口 许可 意向书", 合同 副本, 技术 资料 出口 清单 (文件, 资料, 图纸, 其他) (见 附表 四), 签约 双方 法律 地位 证明kan
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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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jsjckqy.fwmys.mofcom.gov.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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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出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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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