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法
(2017 年 9 月 1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歌 的 尊严, 规范 国歌 的 奏 唱 、 播放 和 使用, 增强 公民 的 国家 观念, 弘扬 爱国主义 精神,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值观,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义勇军 进行曲》。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象征 和 标志。
一切 公民 和 组织 都 应当 尊重 国歌, 维护 国歌 的 尊严。
第四 条 在 下列 场合, 应当 奏 唱 国歌 :
(一)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的 开幕 、 闭幕 ;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 委员会 会议 和 地方 各级 委员会 会议 的 开幕 、 闭幕 ;
(二) 各 政党 、 各 人民 团体 的 各级 代表 大会 等 ;
(三) 宪法 宣誓 仪式 ;
(四) 升国旗 仪式 ;
(五) 各级 机关 举行 或者 组织 的 重大 庆典 、 表彰 、 纪念 仪式 等 ;
(六) 国家 公祭 仪式 ;
(七) 重大 外交 活动 ;
(八) 重大 体育 赛事 ;
(九) 其他 应当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第五 条 国家 倡导 公民 和 组织 在 适宜 的 场合 唱 国歌, 表达 爱国 情感。
第六 条 奏 唱 国歌, 应当 按照 本法 附件 所载 国歌 的 歌词 和 曲谱, 不得 采取 有损 国歌 尊严 的 奏 唱 形式。
第七 条 奏 唱 国歌 时, 在场 人员 应当 肃立, 举止 庄重, 不得 有 不 尊重 国歌 的 行为。
第八 条 国歌 不得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不得 在 私人 丧事 活动 等 不适宜 的 场合 使用, 不得 作为 公共 场所 的 背景 音乐 等。
第九条 外交 活动 中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和 礼仪, 由 外交部 规定。
军队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和 礼仪,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十 条 在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的 场合 奏 唱 国歌, 应当 使用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或者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外交部 及 驻外 外交 机构 应当 向 有关 国家 外交 部门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提供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和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供 外交 活动 中 使用。
国务院 体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向 有关 国际 体育 组织 和 赛 会 主办方 提供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和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供 国际 体育 赛 会 使用。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由 国务院 确定 的 部门 组织 审定 、 录制, 并 在 中国 人大 网 和 中国 政府 网上 发布。
第十一条 国歌 纳入 中小学 教育。
中小学 应当 将 国歌 作为 爱国主义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组织 学生 学 唱 国歌, 教育 学生 了解 国歌 的 历史 和 精神 内涵 、 遵守 国歌 奏 唱 礼仪。
第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开展 对 国歌 的 宣传, 普及 国歌 奏 唱 礼仪 知识。
第十三 条 国庆节 、 国际 劳动节 等 重要 的 国家 法定 节日 、 纪念日,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时点 播放 国歌。
第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对 国歌 的 奏 唱 、 播放 和 使用 进行 监督 管理。
第十五 条 在 公共 场合, 故意 篡改 国歌 歌词 、 曲谱, 以 歪曲 、 贬损 方式 奏 唱 国歌,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侮辱 国歌 的, 由 公安 机关 处以 警告 或者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