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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Lagu Kebangsaan Tiongkok (2017)

Hukum Lagu Kebangsaan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September 01, 2017

Tanggal berlaku Oktober 01, 2017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Konstitusi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法
(2017 年 9 月 1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歌 的 尊严, 规范 国歌 的 奏 唱 、 播放 和 使用, 增强 公民 的 国家 观念, 弘扬 爱国主义 精神,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值观,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义勇军 进行曲》。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象征 和 标志。
一切 公民 和 组织 都 应当 尊重 国歌, 维护 国歌 的 尊严。
第四 条 在 下列 场合, 应当 奏 唱 国歌 :
(一)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的 开幕 、 闭幕 ;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 委员会 会议 和 地方 各级 委员会 会议 的 开幕 、 闭幕 ;
(二) 各 政党 、 各 人民 团体 的 各级 代表 大会 等 ;
(三) 宪法 宣誓 仪式 ;
(四) 升国旗 仪式 ;
(五) 各级 机关 举行 或者 组织 的 重大 庆典 、 表彰 、 纪念 仪式 等 ;
(六) 国家 公祭 仪式 ;
(七) 重大 外交 活动 ;
(八) 重大 体育 赛事 ;
(九) 其他 应当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第五 条 国家 倡导 公民 和 组织 在 适宜 的 场合 唱 国歌, 表达 爱国 情感。
第六 条 奏 唱 国歌, 应当 按照 本法 附件 所载 国歌 的 歌词 和 曲谱, 不得 采取 有损 国歌 尊严 的 奏 唱 形式。
第七 条 奏 唱 国歌 时, 在场 人员 应当 肃立, 举止 庄重, 不得 有 不 尊重 国歌 的 行为。
第八 条 国歌 不得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不得 在 私人 丧事 活动 等 不适宜 的 场合 使用, 不得 作为 公共 场所 的 背景 音乐 等。
第九条 外交 活动 中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和 礼仪, 由 外交部 规定。
军队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和 礼仪,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十 条 在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的 场合 奏 唱 国歌, 应当 使用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或者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外交部 及 驻外 外交 机构 应当 向 有关 国家 外交 部门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提供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和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供 外交 活动 中 使用。
国务院 体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向 有关 国际 体育 组织 和 赛 会 主办方 提供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和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供 国际 体育 赛 会 使用。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由 国务院 确定 的 部门 组织 审定 、 录制, 并 在 中国 人大 网 和 中国 政府 网上 发布。
第十一条 国歌 纳入 中小学 教育。
中小学 应当 将 国歌 作为 爱国主义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组织 学生 学 唱 国歌, 教育 学生 了解 国歌 的 历史 和 精神 内涵 、 遵守 国歌 奏 唱 礼仪。
第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开展 对 国歌 的 宣传, 普及 国歌 奏 唱 礼仪 知识。
第十三 条 国庆节 、 国际 劳动节 等 重要 的 国家 法定 节日 、 纪念日,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时点 播放 国歌。
第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对 国歌 的 奏 唱 、 播放 和 使用 进行 监督 管理。
第十五 条 在 公共 场合, 故意 篡改 国歌 歌词 、 曲谱, 以 歪曲 、 贬损 方式 奏 唱 国歌,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侮辱 国歌 的, 由 公安 机关 处以 警告 或者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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