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 教育 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Daftar Isi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学校 国防 教育
第三 章 社会 国防 教育
第四 章 国防 教育 的 保障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发扬 爱国主义 精神, 促进 国防 建设 和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根据 国防 法 和 教育 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防 教育 是 建设 和 巩固 国防 的 基础, 是 增强 民族 凝聚力 、 提高 全民 素质 的 重要 途径。
第三 条 国家 通过 开展 国防 教育, 使 公民 增强 国防 观念, 掌握 基本 的 国防 知识, 学习 必要 的 军事, 激发 爱国 热情, 自觉 履行 国防 义务。
第四 条 国防 教育 贯彻 全民 参与 、 长期 坚持 、 讲求 实效 的 方针, 实行 经常 教育 与 集中 教育 相 结合 、 普及 教育 与 重点 教育 相 结合 、 理论 教育 与 行为 教育 相 结合 的 原则, 针对 不同 对象 确定 相应 的教育 内容 分类 组织 实施。
第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都有 接受 国防 教育 的 权利 义 义务。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切
第六 条 国务院 领导 全国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央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协同 国务院 开展 全民 国防 教育。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领导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驻地 军事 机关 协助 和 支持 地方 人民政府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七 条 国家 国防 教育 工作 机构 规划 、 组织 、 指导 和 协调 全国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负责 国防 教育 工作 的 机构 组织 、 指导 、 协调 和 检查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防 教育 工作。
第八 条 教育 、 退役 军人 事务 、 文化 宣传 等 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国防 教育 工作。
征兵 、 国防 科研 生产 、 国民经济 动员 、 人民 防空 、 国防 交通 、 军事 设施 保护 等 工作 的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负责 国防 教育 工作。
工会 、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以及 其他 有关 社会 团体, 协助 人民政府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按照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有关 规定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十 条 国家 支持 、 鼓励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开展 有益于 国防 教育 的 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 和 社会 对 在 国防 教育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采取 各种 形式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二 条 国家 设立 全民 国防 教育 日。
第二 章 学校 国防 教育
第十三 条 学校 的 国防 教育 是 全民 国防 教育 的 基础, 是 实施 素质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列入 工作 计划, 加强 对 学校 国防 教育 的 组织 、 指导 和 监督, 并对 学校 国防 教育 工作 定期 进行 考核。
第十四 条 小学 和 初级中学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的 内容 纳入 有关 课程, 将 课堂 教学 与 课外 活动 相 结合, 对 学生 进行 国防 教育。
有条件 的 小学 和 初级中学 可以 组织 学生 开展 以 国防 教育 为 主题 的 少年 军校 活动。 教育行政 部门 、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组织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少年 军校 活动 的 指导 与 管理。
小学 和 初级中学 可以 根据 需要 聘请 校外 辅导员, 协助 学校 开展 多种形式 的 国防 教育 活动。
第十五 条 高等学校 、 高级中学 和 相当于 高级中学 的 学校 应当 将 课堂 教学 与 军事 训练 相 结合, 对 学生 进行 国防 教育。
高等学校 应当 设ר 适当 的 国防 教育 课程, 高级中学 和 相当于 高级中学 的 学校 应当 在 有关 课程 中 安排 专门 的 国防 教育 内容, 并 可以 在 学生 中 开展 形式 多样 的 国防 教育 活动。
高等学校 、 高级中学 和 相当于 高级中学 的 学校 学生 的 军事 训练, 由 学校 负责 军事 训练 的 机构 或者 军事 教员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组织 实施。 军事 机关 应当 协助 学校 组织 学生 的 军事 训练。
第十六 条 学校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列入 学校 的 工作 和 教学 计划,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证 国防 教育 的 质量 和 效果。
学校 组织 军事 训练 活动,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安全 保障。
第十七 条 负责 培训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 各类 教育 机构,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培训 计划, 设设 的 国防 教育 课程。
国家 根据 需要 选送 地方 和 部门 的 负责 人 到 有关 军事 院校 接受 培训, 学习 和 掌握 履行 领导 职责 所 必需 的 国防 知识。
第三 章 社会 国防 教育
第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根据 各自 的 工作 性质 和 特点, 采取 多种形式 对 工作 人员 进行 国防 教育。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应当 具备 基本 的 国防 知识。 从事 国防 建设 事业 的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必须 学习 和 掌握 履行 职责 所 必需 的 国防 知识。
各 地区 、 各 部门 的 领导 人员 应当 依法 履行 组织 、 领导 本 地区 、 本 部门 开展 国防 教育 的 职责。
第十九 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列入 职工 教育 计划, 结合 政治 教育 、 业务 培训 、 文化 体育 等 活动, 对 职工 进行 国防 教育。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 国防 设施 建设 、 国防 交通 保障 等 任务 的 企业 事业 组织, 应当 根据 所 担负 的 任务, 制定 相应 的 国防 教育 计划, 有 针对性 地 对 职工 进行 国防 教育。
社会 团体 应当 根据 各自 的 活动 特点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 、 省 军区 (卫戍区 、 警备区) 、 军分区 (警备区) 和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 武装部 按照 国家 和 军队 的 有关 规定, 结合 政治 教育 和 组织 整顿 、军事 训练 、 执行 勤务 、 征兵 工作 以及 重大 节日 、 纪念日 活动 , 对 民兵 、 预备役 人员 进行 国防 教育。
民兵 、 的 国防, 教育 以 基干 民兵 、 第一 类 预备役 人员 和 担任 领导 职务 的 民兵 、 预备役 人员 为 重点, 建立 和 完善 制度, 制度 受 教育 的 人员 、 教育 时间 和 教育 内容 的 落实。
第二十 一条 城市居民 委员会 、 农村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社区 、 农村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的 内容, 结合 征兵 工作 、 拥军优属 以及 重大 节日 、 纪念日 活动 , 对 居民 、 村民 进行 国防 教育。
城市居民 委员会 、 农村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聘请 退役 军人 协助 开展 国防 教育。
第二十 二条 文化 、 新闻 、 出版 、 广播 、 电影 、 电视 等 部门 和 单位 应当 根据 形势 和 任务 的 要求 , 采取 多种形式 开展 国防 教育。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及 设 区 的 市 的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报刊 应当 开设 国防 教育 节目 或者 栏目, 普及 国防 知识。
第二十 三条 烈士 陵园 、 革命 遗址 和 其他 具有 国防 教育 功能 的 博物馆 、 纪念馆 、 科技 馆 、 文化馆 、 青少年 宫 等 场所, 应当 为 公民 接受 国防 教育 提供 利利, 对 有组织 的 国防 教育 活动 实行 优惠 或者免费 ; 依照 本法 第二 十八 条 的 规定 被 命名 为 国防 教育 基地 的, 应当 对 有组织 的 中 小学生 免费 开放 ; 在 全民 国防 教育 日 向 社会 免费 开放。
第四 章 国防 教育 的 保障
第二十 四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并 根据 开展 国防 教育 的 需要, 在 财政 预算 中 保障 国防 教育 所需 的 经费。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机关 、
学校 组织 学生 军事 训练 所需 的 经费,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捐赠 财产, 资助 国防 教育 的 开展。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资助 国防 教育 的 财产, 由 依法 成立 的 国防 教育 基金 组织 或者 其他 公益性 社会 组织 依法 管理。
国家 鼓励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提供 或者 捐赠 所 收藏 的 具有 国防 教育 意义 的 实物 用于 国防 教育。 使用 单aside 对 提供 使用 的 实物 应当 妥善 保管, 使用 完毕, 及时 归 Anda。
第二 十七 条 国防 教育 经费 和 社会 组织 、 个人 资助 国防 教育 的 财产, 必须 用于 国防 教育 事业, 任何 单aside 或者 个人 不得 挪用 、 克扣。
第二 十八 条 本法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的 场所,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批准, 可以 命名 为 国防 教育 基地 :
(一) 有 明确 的 国防 教育 主题 内容 ;
(二) 有 健全 的 管理 机构 和 规章制度 ;
(三) 有 相应 的 国防 教育 设施 ;
(四) 有 必要 的 经费 保障 ;
(五) 有 显 著 的 社会 教育 效果。
国防 教育 基地 应当 加强 建设, 不断 完善, 充分 发挥 国防 教育 的 功能。 被 命名 的 国防 教育 基地 不再 具备 前款 规定 条件 的, 由原 批准 机关 撤销 命名。
第二 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国防 教育 基地 的 规划 、 建设 和 管理, 并 为其 发挥 作用 提供 必要 的 保障。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具有 国防 教育 意义 的 文物 的 收集 、 整理 、 保护 工作。
第三 十条 全民 国防 教育 使用 统一 的 国防 教育 大纲。 国防 教育 大纲 由 国家 国防 教育 工作 机构 组织 制定。
适用 于 不同 地区 、 不同 类别 教育 对象 的 国防 教育 教材, 由 有关部门 或者 地方 依据 国防 教育 大纲 并 结合 本 地区 、 本 部门 的 特点 组织 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 国防 教育 工作 机构 应当 组织 、 协调 有关部门 做好 国防 教育 教员 的 选拔 、 培训 和 管理 工作, 加强 国防 教育 师资 队伍 建设。
国防 教育 教员 应当 从 热爱 国防 教育 事业 、 具有 基本 的 国防 知识 和 必要 的 军事 技能 的 人员 中 选拔。
第三 十二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根据 需要 和 可能, 为 驻地 有组织 的 国防 教育 活动 选派 军事 教员, 提供 必要 的 军事 训练 场地 、 设施 以及 其他 利利 条件。
在 国庆节 、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节 和 全民 国防 教育 日, 经 批准 的 军营 可以 向 社会 开放。 军营 开放 的 办法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以及 其他 社会 组织 违反 本法 规定, 拒文 开展 国防 教育 活动 的, 由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或者 上级 机关 给予 批评 教育, 并 责令 限期 改正 ; 拒拒改正, 造成 恶劣 影响 的,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挪用 、 克扣 国防 教育 经费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归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侵占 、 破坏 国防 教育 基地 设施 、 损毁 展品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给予 批评 教育, 并 责令 限期 改正 ; 有关 责任 人 应当 依法 承担 相应 的 民事责任。
有 前款 所列 行为, 违反 治安 管理 规定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 十六 条 寻衅 滋事, 扰乱 国防 教育 工作 和 活动 秩序 的, 或者 盗用 国防 教育 名义 骗取 钱财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给予 批评 教育, 并 予以 制止 ; 违反 治安 管理 规定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 十七 条 负责 国防 教育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 十八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