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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us Khas tentang Perlindungan Hak Kepribadian

人格权 司法 保护 典型 民事 案例

Jenis dokumen Kasing Khas

Menerbitkan tubuh Pengadilan Rakyat Tertinggi

Tanggal diundangkan April 11, 2022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Sistem Kasus di Cina Kode sipil

Editor Pengamat CJ

民法典 颁布 后 人格权 司法 保护 典型 民事 案例
Daftar Isi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2. 养女 在过世养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3. 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4. 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 陪伴” 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5. 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6.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7.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8.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
9.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Kasus nomor satu
变更 未 成年 子女 姓名 应 遵循 自愿 和 有利 原则 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 、 裁判 结果
重庆市 合川区 人民 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姓名 是 自然人 参与 社会 生活 的 人格 标志 , 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 条 规定 , 自然人 有 权 权 依法 决定 、 、 变更 或者 许可 他人 使用 的 姓名 姓名“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 ”。
三 、 典型 意义
本 案 系 适用 民法典 保护 未成年人 合法 姓名 变更 权 的 典型 案例。 实务 中 , 因 夫妻 离异 后 一方 变更 未 成年人 姓名 而 频频 引发 纠纷 , , , 法院 坚持 坚持 以 利益 最 , , , ,民法典 人格权编 最新 规定 与 《中华 人民 和国 未成年人 保护法》 有机 , , 充分 听取 具有 一定 判断 能力 和 合理 认知 的 未成年人 的 , , 尊重 公民 姓名 选择 , , , 最大 的 保护 保护kan
Kasus dua
养女 在 过世养 父母 墓碑 上 的 刻名 权益 受 保护 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2020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 时 未 列入 石 某 连 , 导致 新立 墓碑 未 刻石 某 连 名字。 石某 连 起诉 请求 判 令 石 某 荷 在 石某 信 夫妇 墓碑 镌刻 石某 连 , , 返还 墓地 , , , , , 精神kan
二 、 裁判 结果
一 审 山东省 济南市 钢 城区 人民 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根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 条 的 规定 , 除 法律 规定 的 具体 外 , , 自然人 还 享有 基于 人身 自由 , 尊严 产生 的 的。 逝者 逝者墓碑 上 镌刻 亲人 的 名字 是 中国 传统 文化 中 后人 对 亲人 追思 情感 的 体现 , 对 后人 有 着 重大 的 精神 寄托。 养子女 在 过世 , , , 此 此 , , , 公序 公序 良俗 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显 与 逝者 的 特殊 身份 关系 , 获得 名誉 、 声望 等 社会 , , 故 墓碑 刻名 关系 到 的 人格 尊严 , 相应 权益 应 受 受 法律。 原有 墓碑 上 镌刻有 养女石 , , , , , , , , , ,荷 在 重新 立碑 时 故意 遗漏 石某 连 的 刻名 , 侵害 了 石某 连 的 人格 权益 , 应 承担 民事 责任。 一 审判 令 石 某 荷 按 民间 传统 习惯 在 在 石某 信 墓碑 上 镌刻 石某 石某3736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 、 典型 意义
养子女 在 过世养 父母 墓碑 上 刻名 的 权益 关涉 人格 尊严 和 人格 , , 符合 孝道 传统 和 公序 , , 本 案 将 此 种 人格 权益 纳入 人格 保护 需求 , , 回应 了 社会 发展 产生 的 新型 人格 人格 需求 需求 需求 , , , , , , , , kan
Kasus ketiga
利用 竞争 对手 名称 设置 搜索 关键 词 进行 商业 推广 构成 侵害 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 案涉 搜索 引擎 搜索 乙 公司 关键 词 , 结果 页 面前 两 条 词条 均 指 指 向 公司 , , 乙 公司 的 官网 词条 词条 却 相对靠。 乙 名称 名称 公司 在 在 , , , , , , , , , , , , , 30万元。
二 、 裁判 结果
广州 互联网 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 条 、 第一千零一十四 条 的 规定 , 法人 、 非法人 组织 享有 ,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 得以 干涉 、 盗 、 假冒 假冒等 方式 侵害 其 名称权。 乙 公司 作为 具有 一定 知名度 的 , , 其 名称 具有 一定 的 经济 价值。 甲 公司 擅自 使用 乙 公司 名称 进行 , 虎 虎 其 其 造成 经济 损失 , 已 侵犯 其 , 名称权。 虎 虎 虎 虎 虎公司 作为 案涉 搜索 引擎 运营商 , 对 外 开展 付费 广告 业务 , 其 对 甲 公司 公司 关键 词 的 审查 义务 , 应 高于 普通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对 案涉 公司 公司 未 履行 , , , , , , , , , , , , , , , 65000元。
三 、 典型 意义
kan “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同时,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kan
Kasus empat
人工 智能 软件 擅自 使用 自然 人 形象 创设 虚拟 人物 构成 侵权
——“AI 陪伴” 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kan
二 、 裁判 结果
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 ”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 、 组织 了 用户 的 上传 行为 , 直接 决定 了 软件 核心 功能 的 实现 , , 不 再 只 是 中立 的 技术 服务 提供 , , 应 内容 使用 肖像 、 、 责任 责任。 因此 被告 未 未 经 经 原告 原告 原告 肖像 肖像 肖像 肖像 肖像 肖像 肖像 肖像 肖像 , , , , , , kan
三 、 典型 意义
随着 后 疫情 时代 互联网 产业 模式 的 进一步 创新 , 虚拟 现实 等 新 技术 的 不断 发展 , , 人人格 要素 被 虚拟化 呈现 的 应用 日益 增多。 案 应用 的 的 人格权 及 及 , , , , , , , , , , , , , , , , , kan
案例 五
具备 明显 可 识别性 的 肖像 剪影 属于 肖像权 的 范畴 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一 、 简要 案情
“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kan kan
二 、 裁判 结果
“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本案中 , 即便 被告 对 原告 照片 进行 了 加工 处理 , 无法 看到 完整 的 面部 特征 , 但 剪影 所 展现 的 面部 轮廓 (包括 发型) 仍 原告 文章 文字 , , , 属于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 , 更加 印证 了 该 肖像 剪影 的 可 识别 性。 综 , , 案涉 文章 中 的 肖像 剪影 在 结合 文章 内 其他 内容 情况 , , 明显 遂判 性 , , 因此 因此 构成 原告 肖像权 , , , , , , , , , , , , , , , , , , , 10万元。
三 、 典型 意义
本 案 系 民 法典 实施 后 的 新 类型 侵犯 肖像权 案件 , 被告 试图 利用 规则 规则 的 模糊 非法 获取 知名 艺人 的 肖像 , , 引发 了 , , , , 了 了 民 法典 人格权编 的 , , , , , , , , , , , , , , , , , , kan
案例 六
金融 机构 长期 怠于 核查 更 正 债务人 信用 记录
可 构成 名誉 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经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但 该 银行 在 收到 周某某 提出 的 异议 后 未 上报 信用 更 正 信息 , 导致 周某某 的 不良 征信 记录 一直 消除 , , 周某某 在 办理 、 贷款 等 金融 活动 中 限制。 周某kan
二 、 裁判 结果
广西 壮族 自治区 上林县 人民 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 条 的 规定 , 信用 评价 关涉 个人 , , 民事 主体 享有 维护 自己 的 信用 评价 不 受 侵害 的 , , , , , kan应当 及时 核查 并 及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本 案 中 , 上林某 银行 未 及时 核查 核查 周 某某 依法 免除 担保 责任 的 , , 在 收到 周某某 的 造成 征 , , 仍 未 上报 更 , , , , , , , , , , , , , , ,信 系统 对 周某 某个人 诚信度 作出 不实 记录 和 否定性 评价 , 导致 周某某 在 办理 信用卡 、 贷款 等 金融 活动 中 限制 , , 其 行为 构成 对 某 名誉权 的 侵害。 遂 被告 向 向kan
三 、 典型 意义
“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kan
案例 七
未 超出 必要 限度 的 负面 评价 不 构成 名誉 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被告吴某接着发表“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等。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 、 裁判 结果
二审 江西省 吉安市 中级 人民 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 条 、 第一千零二十四 条 的 规定 , 法人 、 非法人 组织 享有 名誉权 ,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以 侮辱、 诽谤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名誉权。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的 使用 涉及 业主 的 切身 利益 , 被告 吴 某 作为 小 区 , , 在 案涉 业主 内 对 原告 原告 资金 资金 的 、 使用 不 规范 情形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kan kan kan
三 、 典型 意义
kan
案例 八
近 距离 安装 可 视门铃 可 构成 侵害 邻里 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一 、 简要 案情
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aplikasi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kan
二 、 裁判 结果
上海市 青浦区 人民 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被告 虽 是 在 自 有 空间 内 安装 可 视门铃 , 但 设备 拍摄 的 范围 超出 其 自 有 , , 了 原告 的 住宅。 而 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都 为 辨认 影像 提供 了 可能 , 以 此 获取 住宅 内 的 私密 信息 和 行为 现实 可行 , , 的 生活 安宁 确实 将 受到 侵扰。 , , 称 侵犯 侵犯 侵犯 侵犯 侵害 侵害 原告 的 被告 被告 称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称 没有原告 隐私 的 主观 意图 , 原告 对 此 应 予容忍 等 意见 , 于法 无据 , 法院 不 予 采纳。 因 无充分 证据 证明 原告 因 被告 的 造成 被告 拆除 拆除 损害 , , , 故 法院 支持 了 要求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 , , , , , , , kan
三 、 典型 意义
本 案 就 人工 智能 装置 的 使用 与 隐私权 的 享有 发生 冲突 时 的 权利 保护 保护 序位 探索 , 强调 了 隐私权 的 优先 , , 彰显 了 人文 侵害 权益 具有 具有 、 、 规范 智能 , , , 人格 权益 权益 具有 具有 、 人格 人格 人格 , , , , , , , , , , , , , , , , kan
案例 九
大 规模 非法 买卖 个人 信息 侵害 人 格权 和 社会 公 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 、 简要 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 、 裁判 结果
kan不 得 非法 买卖 、 提供 或者 公开 他人 个人 信息。 被告 孙 某 在 未 取得 取得 众多 特定 自然人 同意 的 情况 , , 非法 获取 不 特定 个人 特定 社会 主体 之 出售 , , 侵害 了 承载 承载 在 在 社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 、 典型 意义
本 案 是 民 法典 实施 后 首 例 个人 信息 保护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本 本 案 准确 民 法典 维护 个人 信息 个人 信息 , , , , 大 规模 个人 信息 公 个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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