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叶 爱文 与 被 申请人 陈体虎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法院 民事 判决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案 由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法院 判决 、 仲裁 案件 案件
2019)浙03协外认18号
2021-04-09
Republik Rakyat Tiongkok
浙江省 温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 浙 03 协 外 认 18 号
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叶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体虎经本院kan
叶爱文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的7343/08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丈夫(原告)胡立佼于2005年与被申请人陈体虎(被告)在意大利布雷西亚市签订店铺分租合同,在原告支付保证金、租金、善意出让金之后,因被告违约未向房东支付租金,导致原告被迫搬出并遭受损失。经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己交付的保证金4500欧元,外加从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法定利息;以及根据第392/78号法律第34条规定,向原告支付10800欧元的赔偿损失费,外加从提出要求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损失款日止的法定利息;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包括定金在内的善意出让费16000欧元,外加从提出要求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法定利息。以上合计31300欧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至今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胡立佼已于2017年8月21日在意大利去世,申请人为原告的妻子、法定继承人,特申请承认并执行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
kan
叶爱文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7343/08号民事判决、生效证明文件及翻译件,证明陈体虎和胡立佼的民事纠纷已经经过意大利布雷西亚法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2、意大利共和国特伦扎诺市政府出具的胡立佼死亡证明书及翻译件,证明胡立佼于2017年8月21日死亡;3、胡立佼和叶爱文的结婚证明及翻译件,证明胡立佼和叶爱文系夫妻关系;4、意大利米兰共和国法院注册官员宣誓书以及盖章,证明翻译人员的资质;5、意大利共和国米兰省督府认证文件和中国驻意大利米兰总领事馆认证文件,证明上述文件已经经过公证、认证。
陈体虎 经 本 院 合法 传唤 无正当 理由 拒 不 到 庭 参加 , , 视为 放弃 质证 的 权利。 审查 , 叶爱文 提供 的 上述 证据 证据 来源 , , 真实 , , 证明 其 其 的 , , , , , , , , , , , , , , , , , , , kan
根据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叶爱文与胡立佼于2000年9月5日在意大利共和国贝尔加莫市政府登记结婚,后胡立佼于2017年8月21日在意大利共和国特伦扎诺市死亡。2008年间,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受理原告胡立佼诉被告陈体虎要求宣布因被告陈体虎违约而解除分租合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已交付的定金、保证金、勒令搬出令下达后交付的租金、无理由索取的14000欧元,以及赔偿原告因无法开办商店而遭受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和被房东殴打的身体受伤赔偿费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陈体虎到庭应诉并进行答辩。2011年6月15日,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7343/0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宣布原、被告签订的分租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己交付的保证金4500欧元,外加从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法定利息;以及根据第392/78号法律第34条规定,向原告支付10800欧元的赔偿损失费,外加从提出要求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损失款日止的法定利息;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包括定金在内的善意出让费16000欧元,外加从提出要求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法定利息;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上述判决于2011年6月15日在布雷西亚法院书记处存档备案。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陈体虎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7343/08号判决的原告胡立佼现已死亡,叶爱文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判决。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意大利共和国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意大利 和国 关于 民事 司法 协助 的 条约》 , 对 涉案 判决 的 承认 和 和 执行 应当 依照 条约 进行 审查 审查 涉案 判决 未 违反 我 国 法律 公 , , , , , 危害 我国 我国 国家 国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在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 意大利 和国 和国 关于 民事 司法 协助 的 条约》 第二十一 条 规定 的 不 予 承认 与 执行 情形 , , 故 对 叶爱文 申请 无正当 理由 , 准许 准许。。 经 本 院 合法 传唤 无正当 无正当 理由 理由 , , , , , , , , , , ,拒 不 到 , , 本案 依法 按 缺席 审理。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民事 民事 诉讼法》 第二 条 、 第二 百八十二 条 、 第一百四十四 条 , 第 《中华 和国 和国 和 和kan
7343/08号民事判决。
500元,由被申请人陈体虎负担。
审 判 长 曹启东
审 判 员 蔡蓓蓓
审 判 员 曾 慧
二 〇 二一 年 三月 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婷婷
代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