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辽宁省 大连市 中级 人民 法院 民事 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6 号
KRNC,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30(茶洞)。
(KIMBONGHWAN),系社长。
kan
kan
CHO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高阳市一山西区城低路。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CHA37733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币104,235,332元,其中韩币20,000,000元自2007年08月22日起按25%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支付令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最终于2017年9月30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尚有韩币171,947,66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2017CHA37733二十四 条 之 规定, 申请人 应向 被 申请人 所在地 或 被 的 的 财产财产 的 中级 人民 法院 提出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在 本案 中, 申请人 以 其 所 提供 的 照片 打印件 作为 本院 管辖××号。但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该照片打印件的合法来源,亦未能k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kan
KRNC的申请。
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崔耀天.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董英杰
二 〇 二 二 年 六月 一日
书记员 连亚妮.
附相关 法律 规定.
"Hukum Acara Perdata Republik Rakyat China"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发生 法律法律 的 民事民事, 裁定, 以及 刑事 判决, 裁定 中 的 财产 部分, 由 第 审 人民 人民 法院 法院 或者 法院 的 人民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执行 的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kan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书 文书,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kan k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条 当事人 向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的 的 中级 人民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判决, 裁定 的, 如果 的 的 华 华 华 华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kan
k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