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有序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通过 互联网 站, 应用 程序, 小 程序 等, 以 视频 直播, 音频 直播, 图文 直播 或 多种 直播 相 结合 等 形式 开展 营销 的 商业 活动, 适用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包括 互联网 直播 服务 平台,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平台, 电子商务 平台 等.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络 服务, 开设 直播 间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个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运营, 经纪, 培训 等 的 专门 机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遵循 公 序 良 俗, 遵守 商业 道德, 坚持 正确 导向,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商务, 文化 和 旅游, 税务, 市场 监督 管理, 广播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线索 移交, 信息 共享, 会商 研判, 教育 培训 等 工作 机制, 依据 各自 职责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营销 功能 注册 注销, 信息 安全 管理, 营销 行为 规范, 未成年 人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个人 信息 保护,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具备 维护 互联网 直播 内容 安全 的 技术 能力, 技术 方案 应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规则, 平台 公约.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直播 间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要求 其 规范 直播 营销 人员 招募, 培训, 管理 流程,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商品 和 服务 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审核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禁止 网络 交易, 禁止 商业 推销 宣传 以及 不适宜 以 直播 形式 营销 的 商品 和 服务 类别.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并 依法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身份 信息 和 其他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营销 人员 身份 信息, 对 与 真实 身份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从事 网络 直播 发布 的, 不得 为其 提供 直播 发布 服务.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采取 弹 窗 提示, 违规 警示, 限制 流量,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警示 用户 平台 外 私下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传, 推广,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或者 广告 经营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便利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信息 展示 前 以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对 利用 人工智能, 数字 视觉, 虚拟 现实,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的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安全 评估,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情况, 关注 和 访问 量, 交易 量 和 金额 及 其他 指标 维度,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根据 级别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对 重点 直播 间 运营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视 情 采取 警示 提醒, 限制 功能, 暂停 发布, 注销 账号, 禁止 重新 注册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德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人员 列入 黑名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举报 机制,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及时 处理 公众 对于 违法 违规 信息 内容, 营销 行为 投诉 举报.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发生 争议 时, 相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提供 必要 的 证据 等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如实 申报 收入, 依法 履行 纳税义务, 并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直播 营销 平台 及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应当 依法 履行 代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十六 周岁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的, 应当 经 监护人 同意.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真实, 准确, 全面 地 发布 商品 或 服务 信息,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第七 条 规定 的;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欺骗, 误导 用户;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关注 度, 浏览量, 点 赞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仍 为其 推广, 引流;
(六) 骚扰, 诋毁,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七) 传销, 诈骗, 赌博,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广告 经营 者 或者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公共安全,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含有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不得 以 暗示 等 方式 误导 用户: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头像, 简介;
(二) 直播 间 标题, 封面;
(三) 直播 间 布景, 道具, 商品 展示;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形象;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评论, 弹 幕 等 互动 内容 的 实时 管理, 不得 以 删除, 屏蔽 相关 不利 评价 等 方式 欺骗, 误导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和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地址, 联系 方式, 行政 许可, 信用 情况 等 信息 进行 核验, 并 留存 相关 记录 备查.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不得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合作 的,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信息 安全 管理, 商品 质量 审核,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等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不得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 权. 对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应当 予以 配合, 不得 拒绝, 阻挠.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调查, 侦查 活动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开展 法律 法规 宣传, 推动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予以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享,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