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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dakan Administratif untuk Pemasaran Livestreaming (untuk Pelaksanaan Uji Coba)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办法 (试行)

Jenis hukum Aturan departemen

Menerbitkan tubuh Administrasi Cyberspace Cina

Tanggal diundangkan April 23, 2021

Tanggal berlaku 25 Mei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Cyber/Hukum Internet Peraturan Pasar Internet Segala (LoT)

Editor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有序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通过 互联网 站, 应用 程序, 小 程序 等, 以 视频 直播, 音频 直播, 图文 直播 或 多种 直播 相 结合 等 形式 开展 营销 的 商业 活动, 适用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包括 互联网 直播 服务 平台,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平台, 电子商务 平台 等.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络 服务, 开设 直播 间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个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运营, 经纪, 培训 等 的 专门 机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遵循 公 序 良 俗, 遵守 商业 道德, 坚持 正确 导向,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商务, 文化 和 旅游, 税务, 市场 监督 管理, 广播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线索 移交, 信息 共享, 会商 研判, 教育 培训 等 工作 机制, 依据 各自 职责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营销 功能 注册 注销, 信息 安全 管理, 营销 行为 规范, 未成年 人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个人 信息 保护,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具备 维护 互联网 直播 内容 安全 的 技术 能力, 技术 方案 应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规则, 平台 公约.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直播 间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要求 其 规范 直播 营销 人员 招募, 培训, 管理 流程,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商品 和 服务 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审核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禁止 网络 交易, 禁止 商业 推销 宣传 以及 不适宜 以 直播 形式 营销 的 商品 和 服务 类别.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并 依法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身份 信息 和 其他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营销 人员 身份 信息, 对 与 真实 身份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从事 网络 直播 发布 的, 不得 为其 提供 直播 发布 服务.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采取 弹 窗 提示, 违规 警示, 限制 流量,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警示 用户 平台 外 私下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传, 推广,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或者 广告 经营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便利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信息 展示 前 以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对 利用 人工智能, 数字 视觉, 虚拟 现实,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的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安全 评估,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情况, 关注 和 访问 量, 交易 量 和 金额 及 其他 指标 维度,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根据 级别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对 重点 直播 间 运营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视 情 采取 警示 提醒, 限制 功能, 暂停 发布, 注销 账号, 禁止 重新 注册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德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人员 列入 黑名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举报 机制,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及时 处理 公众 对于 违法 违规 信息 内容, 营销 行为 投诉 举报.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发生 争议 时, 相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提供 必要 的 证据 等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如实 申报 收入, 依法 履行 纳税义务, 并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直播 营销 平台 及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应当 依法 履行 代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十六 周岁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的, 应当 经 监护人 同意.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真实, 准确, 全面 地 发布 商品 或 服务 信息,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第七 条 规定 的;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欺骗, 误导 用户;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关注 度, 浏览量, 点 赞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仍 为其 推广, 引流;
(六) 骚扰, 诋毁,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七) 传销, 诈骗, 赌博,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广告 经营 者 或者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公共安全,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含有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不得 以 暗示 等 方式 误导 用户: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头像, 简介;
(二) 直播 间 标题, 封面;
(三) 直播 间 布景, 道具, 商品 展示;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形象;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评论, 弹 幕 等 互动 内容 的 实时 管理, 不得 以 删除, 屏蔽 相关 不利 评价 等 方式 欺骗, 误导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和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地址, 联系 方式, 行政 许可, 信用 情况 等 信息 进行 核验, 并 留存 相关 记录 备查.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不得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合作 的,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信息 安全 管理, 商品 质量 审核,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等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不得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 权. 对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应当 予以 配合, 不得 拒绝, 阻挠.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调查, 侦查 活动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开展 法律 法规 宣传, 推动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予以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享,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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