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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Konservasi Energi Tiongkok (2018)

节约 能源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Oktober 26, 2018

Tanggal berlaku Oktober 26, 2018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Energi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 能源 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Daftar Isi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全 社会 节约 能源,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促进 经济 社会 全面 协调 可持续 发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能源, 是 指 煤炭 、 石油 、 天然气 、 生物质能 和 电力 、 热力 以及 其他 直接 或者 通过 加工 、 转换 而 取得 有用 能 的 各种 资源。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节约 能源 (以下 简称 节能), 是 指 加强 用 能 管理, 采取 技术上 可行 、 经济 上 ​​合理 以及 环境 和 社会 可以 承受 的 措施, 从 能源 生产 到 消费 的 各个 环节, 降低 消耗、 减少 损失 和 污染物 排放 、 制止 浪费 , 有效 、 合理 地 利用 能源。
第四 条 节约 资源 是 我国 的 基本 国策。 国家 实施 节约 与 开发 并举 、 把 节约 放在首位 的 能源 发展 战略。
第五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节能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年度 计划, 并 组织 编制 和 实施 节能 中长期 专项 规划 、 年度 节能 计划。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节能 工作。
第六 条 国家 实行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和 节能 考核 评i> 制度, 将 节能 目标 完成 情况 作为 对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 人 考核 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国务院 报告 节能 目标 责任 的 履行 情况。
第七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和 环境保护 的 产业 政策, 限制 发展 高 耗能 、 高 污染 行业, 发展 节能 环保 型 产业。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节能 工作, 合理 调整 产业结构 、 企业 结构 、 产品 结构 和 能源 消费 结构, 推动 企业 降低 单位 产值 能耗 和 单aside 产品 能耗, 淘汰 落后 的 生产能力, 改进 能源的 开发 、 加工 、 转换 、 输送 、 储存 和 供应,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国家 鼓励 、 支持 开发 和 利用 新 能源 、 可 再生 能源。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节能 科学 技术 的 研究 、 开发 、 示范 和 推广, 促进 节能 技术 创新 与 进步。
国家 开展 节能 宣传 和 教育, 将 节能 知识 纳入 国民 教育 和 培训 体系, 普及 节能 科学 知识, 增强 全民 的 节能 意识, 提倡 节约 型 的 消费 方式。
第九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应当 依法 履行 节能 义务, 有权 检举 浪费 能源 的 行为。
新闻 媒体 应当 宣传 节能 法律 、 法规 和 政策, 发挥 舆论监督 作用。
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节能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并 接受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的 指导。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并 接受 同级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的 指导。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节能 工作 的 领导, 部署 、 协调 、 监督 、 检查 、 推动 节能 工作。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加强 对 节能 法律 、 法规 和 节能 标准 执行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依法 查处 违法 用 能 行为。
履行 节能 监督 管理 职责 不得 向 监督 管理 对象 收取 费用。
第十三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组织 制定 并 适时 修订 有关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建立 健全 节能 标准 体系。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国 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强制性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能源 效率 标准 和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高 的 产品 的 单aside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国家 鼓励 企业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企业 节能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制定 严 于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地方 节能 标准,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报 经 国务院 批准 ; 本法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十四 条 建筑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组织 制定, 并 依照 法定 程序 发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本地 实际 情况,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的 地方 建筑 节能 标准, 并报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和 审查 制度。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建设 单位 不得 开工 建设 ; 已经 建成 的 , 不得 投入 生产 、 使用。 政府 投资 项目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的 , 依法 负责 项目 审批 的 机关 不得 批准 建设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家 对 落后 的 耗能 过高 的 用 能 、 和 生产 工艺 实行 淘汰 制度。 淘汰 的 用 能 、 设备 、 生产 工艺 的 目录 和 实施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高 的 产品 的 生产单aside , 应当 执行 单i>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对 超过 单aside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用 能 的 生产单aside,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限期 治理。
高 耗能 的 特种, 按照 务院 的 规定 实行 审查 和 监管。
第十七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或者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禁止 使用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设备 、 生产 工艺。
第十八 条 国家 对 家用电器 等 使用 面 广 、 耗能量 大 的 用 能 产品, 实行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实行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的 产品 目录 和 实施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国务院 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十九 条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 列入 国家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产品 目录 的 用 能 产品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在 产品 包装 物 上 或者 说明书 中 予以 说明, 并 按照 规定 报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和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共同 授权 的 机构 备案。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其 标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及 相关 信息 的 准确性 负责。 禁止 销售 应当 标注 而未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的 产品。
禁止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第二十条 用 能 产品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可以 根据 自愿 原则, 按照 国家 有关 节能 产品 认证 的 规定, 向 经 国务院 认证 认可 监督 管理 部门 认可 的 从事 节能 产品 认证 的 机构 提出 节能 产品 认证 申请 ;经 认证 合格 后, 取得 节能 产品 认证 证书, 可以 在 用 能 产品 或者 其 包装 物 上 使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禁止 使用 伪造 的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或者 冒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统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建立 健全 能源 统计 制度, 完善 能源 统计 指标 体系, 改进 和 规范 能源 统计 方法, 确保 能源 统计 数据 真实 、 完整。
国务院 统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及 主要 耗能 行业 的 能源 消费 和 节能 情况 等 信息。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鼓励 节能 服务 机构 的 发展 ,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咨询 、 设计 、 评估 、 检测 、 审计 、 认证 等 服务。
国家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知识 宣传 和 节能 技术 培训, 提供 节能 信息 、 节能 示范 和 其他 公益性 服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协会 在 行业 节能 规划 、 节能 标准 的 制定 和 实施 、 节能 技术 推广 、 能源 消费 统计 、 节能 宣传 培训 和 信息 咨询 等 方面 发挥 作用。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十 四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按照 合理 用 能 的 原则, 加强 节能 管理, 制定 并 实施 节能 计划 和 节能 技术 措施, 降低 能源 消耗。
第二十 五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对 节能 工作 取得 成绩 的 集体 、 个人 给予 奖励。
第二十 六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定期 开展 节能 教育 和 岗位 节能 培训。
第二 十七 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加强 能源 计量 管理, 按照 规定 配备 和 使用 经 依法 检定 合格 的 能源 计量 器具。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能源 消费 统计 和 能源 利用 状况 分析 制度, 对 各类 能源 的 消费 实行 分类 计量 和 统计, 并 确保 能源 消费 统计 数据 真实 、 完整。
第二 十八 条 能源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向 本 单位 职工 无偿 提供 能源。 任何 单位 不得 对 能源 消费 实行 包 费 制。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二 十九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推进 能源 资源 优化 开发 利用 和 合理 配配, 推进 有 利于 节能 的 行业 结构 调整, 优化 用 能 结构 和 企业 布局。
第三 十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 有关部门 制定 电力 、 钢铁 、 有色金属 、 建材 、 石油 加工 、 、 、 煤炭 等 主要 耗能 行业 的 节能 技术 政策, 推动 企业 节能 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工业 企业 采用 高效 、 节能 的 电动机 、 锅炉 、 窑炉 、 风机 、 泵类 等 设备, 采用 热电 联产 、 余热 余 压 利用 、 洁净煤 以及 先进 的 用 能 监测 和 控制 等 技术。
第三 十二 条 电网 企业 应当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的 节能 发电 管理 的 规定, 安排 清洁 、 高效 和 符合 规定 的 热电 、 利用 余热 余 压 发电 的 机组 以及 其他 符合 资源 综合利用 规定 的 发电机 组与 电网 并 网 运行, 上网 电电 执行 国家 有关 规定。
第三 十三 条 禁止 新建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燃煤 发电机 组 、 燃油 发电机 组 和 燃煤 热电 机组。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三 十四 条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同级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编制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建筑 节能 规划。 建筑 节能 规划 应当 包括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计划。
第三 十五 条 建筑工程 的 建设 、 设计 、 施工 和 监理 单位 应当 遵守 建筑 节能 标准。
不 符合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建筑工程, 建设 主管 部门 不得 批准 开工 建设 ; 已经 开工 建设 的, 应当 责令 停止 施工 、 、 改正 ; 已经 建成 的 , 不得 销售 或者 使用。
建设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在 建 建筑工程 执行 建筑 节能 标准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第三 十六 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在 销售 房屋 时 , 应当 向 购买 人 明示 所 售 房屋 的 节能 措施 、 、 工程 保修 期 等 信息 , 在 房屋 买卖合同 、 质量 保证 书 和 使用 说明书 中 载明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负责。
第三 十七 条 使用 空调 采暖 、 制冷 的 公共 建筑 应当 实行 室内 温度 控制 制度。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对 实行 集中 供热 的 建筑 分步骤 实行 供热 分 户 计量 、 按照 用 热量 收费 的 制度。 新建 建筑 或者 对 既有 建筑 进行 节能 改造, 应当 按照 规定 安装 用 热 计量装装 、 室内 温度 调控 装装 供热 系统 调控 装。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城市 节约 用电 管理, 严格 控制 公用 设施 和 大型 建筑物 装饰 性 景观 照明 的 能耗。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在 新建 建筑 和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中 使用 新型 墙体 材料 等 节能 建筑材料 和 节能 设备, 安装 和 使用 太阳能 等 可 再生 能源 利用 系统。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按照 各自 的 职责 负责 全国 交通 运输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务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分别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规划。
第四 十二 条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指导 、 促进 各种 交通 运输 方式 协调 发展 和 有效 衔接, 优化 交通 运输 结构, 建设 节能 型 综合 交通 运输 体系。
第四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发展 公共 交通, 加大 对 公共 交通 的 投入, 完善 公共 交通 服务 体系 , 鼓励 利用 公共 交通工具 出行 ; 鼓励 使用 非 机动 交通工具 出行。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交通 运输 组织 管理, 引导 道路 、 水路 、 航空 运输 企业 提高 运输 组织 化 程度 和 集约化 水平,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开发 、 生产 、 使用 节能 环保 型 汽车 、 摩托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船舶 和 其他 交通 运输工具, 实行 老旧 交通 运输工具 的 报废 、 更新 制度。
国家 鼓励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交通 运输工具 使用 的 清洁 、 、 石油 替代 燃料。
第四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的 燃料 消耗量 限值 标准 ; 不 符合 标准 的, 不得 用于 营运。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燃料 消耗 检测 的 监督 管理。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四 十七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厉行节约, 杜绝 浪费, 带头 使用 节能 产品 、 设备,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本法 所称 公共 机构, 是 指 全部 或者 部分 使用 财政 性 资金 的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 和 团体 组织。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和 组织 实施 本 级 公共 机构 节能 规划。 公共 机构 节能 规划 应当 包括 公共 机构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计划。
第四 十九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制定 年度 节能 目标 和 案 方案, 加强 能源 消费 计量 和 监测 管理, 向 本 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报送 上 年度 的 能源 消费 状况 报告。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按照 管理 权限, 制定 本 级 公共 机构 的 能源 消耗 定额, 财政 部门 根据 该 定额 制定 能源 消耗 支出 标准。
第五 十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加强 本 单位 用 能 系统 管理, 保证 用 能 系统 的 运行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公共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定 进行 能源 审计, 并 根据 能源 审计 结果 采取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的 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应当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中 的 产品 、 设备。 禁止 采购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的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加强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的 节能 管理。
下列 用 能 单位 为 重点 用 能 单位 :
(一) 年 综合 能源 消费 总量 一 万吨 标准煤 以上 的 用 能 单位 ;
(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指定 的 年 综合 能源 消费 总量 五 千吨 以上 不满 一 万吨 标准煤 的 用 能 单位。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 五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每年 向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报送 上 年度 的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能源 利用 状况 包括 能源 消费 情况 、 能源 利用 效率 、 节能 目标 完成 情况 和 节能 效益 分析 、 节能 措施等 内容。
第 五十 四条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报送 的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进行 审查。 对 节能 管理 制度 不 健全 、 节能 措施 不 落实 、 能源 利用 效率 低 的 重点 用 能 单位, 管理 节能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现场 调查, 组织 实施 用 能 设备 能源 效率 检测, 责令 实施 能源 审计, 并 提出 书面 整改 要求, 限期 整改。
第五 十五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atever, 在 具有 节能 专业 知识 、 实际 经验 以及 中级 以上 技术 职称 的 人员 中 聘任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并报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备案。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负责 组织 对 本 单位 用 能 状况 进行 分析 、 评i> , 组织 编写 本 单atever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提出 本 单aside 节能 工作 的 改进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应当 接受 节能 培训。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国 国务院 科技 主管 部门 发布 节能 技术 政策 大纲, 指导 节能 技术 研究 、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把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作为 政府 科技 投入 的 重点 领域, 支持 科研 单aside 和 企业 开展 节能 技术 应用 研究, 制定 节能 标准, 开发 节能 共性 和 关键 技术, 促进 节能技术 创新 与 成果 转化。
第五 十八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的 推广, 引导 用 能 单aside 和 使用 先进 的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重大 节能 科研项目 、 、 示范 项目 、 重点 节能 工程。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因地制宜 、 多 能 互补 、 综合利用 、 讲求 效益 的 原则, 加强 农业 和 农村 节能 工作, 增加 对 农业 和 农村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推广 应用 的 资金 投入。
农业 、 科技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支持 、 推广 在 农业 生产 、 农产品 加工 储运 等 方面 应用 节能 技术 和 节能 产品, 鼓励 更新 和 淘汰 高 耗能 的 农业 机械 和 渔业 船舶。
国家 鼓励 、 支持 在 农村 大力 发展 沼气, 推广 生物质能 、 太阳能 和 风能 等 可 再生 能源 利用 技术, 按照 科学 规划 、 有序 开发 的 原则 发展 小型 水力发电, 推广 节能 型 的 农村 住宅 和 炉灶 等, 鼓励利用 非 耕地 种植 能源 植物, 大力 发展 薪炭林 等 能源 林。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十条 中央 财政 和 省级 地方 财政 安排 节能 专项 资金 , 支持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 节能 技术 和 产品 的 示范 与 推广 、 重点 节能 工程 的 实施 、 节能 宣传 培训 、 信息 服务 和 表彰 奖励 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对 生产 、 使用 列入 本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推广 目录 的 需要 支持 的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实行 税收 优惠 等 扶持 政策。
国家 通过 财政 补贴 支持 节能 照明 器具 等 节能 产品 的 推广 和 使用。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约 能源 资源 的 税收 政策, 健全 能源 矿产 资源 有偿 使用 制度, 促进 能源 资源 的 节约 及其 开采 利用 水平 的 提高。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运用 税收 等 政策, 鼓励 先进 节能 技术 、 设备 的 进口, 控制 在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高 、 污染 重 的 产品 的 出口。
第六 十四 条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应当 优先 列入 取得 节能 产品 认证 证书 的 产品 、 设备。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引导 金融 机构 增加 对 节能 项目 的 信贷 支持, 为 符合 条件 的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 节能 产品 生产 以及 节能 技术改造 等 项目 提供 优惠 贷款。
国家 推动 和 引导 社会 有关方面 加大 对 节能 的 资金 投入, 加快 节能 技术改造。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的 文格 政策, 引导 用 能 单位 和 个人 节能。
国家 运用 财税 、 ¥格 等 政策, 支持 推广 电力需求侧 管理 、 合同 能源 管理 、 节能 自愿 协议 等 节能 办法。
国家 实行 峰谷 分时 电电 、 季节性 电enuhan 、 可 中断 负荷 电 , 鼓励 电力 用户 合理 调整 用电 负荷 ; 对 钢铁 、 、 、 建材 、 化工 和 其他 主要 耗能 行业 的 企业, 分 淘汰 、 限制 、允许 和 鼓励 类 实行 差别 电
第六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在 节能 管理 、 节能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推广 应用 中 有 显著 成绩 以及 检举 严重 浪费 能源 行为 的 单aside 和 个人,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负责 审批 政府 投资 项目 的 机关 本法 规定, 对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予以 批准 建设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建设 单i> 开工 建设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或者 将该 项目 投入 生产 、 使用 的,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停止 建设 或者 停止 生产 、 使用 , 限期 改造 ; 不能 改造 或者 逾期 不 改造的 生产 项目,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关闭。
第六 十九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的, 使用 伪造 的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或者 冒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 质量 法》 的 规定 处罚。
第七 十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停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没收 违法 生产 、 进口 、 销售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和 违法 所得,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设备 或者 生产 工艺 的,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停止 使用, 没收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设备 ; 情节 严重 的, 可以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提出 意见,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二 条 生产单i> 超过 单aside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用 能, 情节 严重, 经 限期 治理 逾期 不 治理 或者 没有 达到 治理 要求 的, 可以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提出 意见,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应当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而未 标注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处 三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未 办理 能源 效率 标识 备案, 或者 使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不 符合 规定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不 改正 的,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处 五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七 十四 条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配备 、 使用 能源 计量 器具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不 改正 的, 处 一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五 条 瞒报 、 伪造 、 篡改 能源 统计 资料 或者 编造 虚假 能源 统计 数据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 法》 的 规定 处罚。
第七 十六 条 从事 节能 咨询 、 设计 、 评估 、 检测 、 审计 、 认证 等 服务 的 机构 提供 虚假 信息 的 ,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五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无偿 向 本 单位 职工 提供 能源 或者 对 能源 消费 实行 包 费 制 的,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不 改正 的,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二 十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八 条 电网 企业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安排 符合 规定 的 热电 联产 和 利用 余热 余 压 发电 的 机组 与 电网 并 网 运行, 或者 未 执行 国家 有关 上网 电 的, 由 国家 电力 监管 机构 责令 改正; 造成 发电 企业 经济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七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处 二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设计 单位 、 施工 单atever 、 监理 单atever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由 颁发 资质 证书 的 部门 降低 资质 等级 或者 吊销 资质 证书; 造成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八 十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违反 本法 规定, 在 销售 房屋 时 未 向 购买 人 明示 所 售 房屋 的 节能 措施 、 保温 工程 保修 期 等 信息 的,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期 不 改正 的, 处三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以上 信息 作 虚假 宣传 的,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未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中 的 产品 、 设备, 或者 采购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的, 由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部门 给予 警告, 可以 并处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并 予 通报。
第八 十二 条 重点 用 能 单്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报送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或者 报告 内容 不 实 的,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不 改正 的, 处 一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以下 罚款。
第 八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无正当理由 拒i> 落实 本法 第 五十 四条 规定 的 整改 要求 或者 整改 没有 达到 要求 的,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三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 八十 四条 重点 用 能 单aside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聘任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并报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备案 的,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拒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在 节能 管理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 Manis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七 章 附则
第八 十七 条 本法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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