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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si Peringkat Kebakaran dan Penyelamatan Tiongkok (2018)

消防 救援 衔 条例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Oktober 26, 2018

Tanggal berlaku Oktober 27, 2018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Ilmu Pemerintahan Hukum Bencana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 救援 衔 条例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六 次 会议 通过)
Daftar Isi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的 设ш
第三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的 编制
第四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首次 授予
第五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晋级
第六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保留 、 降级 和 取消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正规化 、 专业化 、 职业 化 建设, 增强 消防 救援 人员 的 责任感 、 荣誉感 和 组织 纪律 性, 有 利于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的 指挥 、 管理 和 依法 履行职责,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 条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实行 消防 救援 衔 制度。
消防 救援 衔 授予 对象 为 纳入 国家 行政 编制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统一 领导 管理 的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在职 人员。
第三 条 消防 救援 衔 是 表明 消防 救援 人员 身份 、 区分 消防 救援 人员 等级 的 称号 和 标志, 是 国家 给予 消防 救援 人员 的 荣誉 和 相应 待遇 的 依据。
条 消防 救援 衔 高 的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的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的 为 上级。 消防 救援 衔 高 的 人员 职务 上 隶属于 消防 救援 衔 低 的 人员 时, 担任 领导 职务 或者 领导 职务高 的 为 上级。
第五 条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主管 消防 救援 衔 工作。
第二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的 设ш
第六 条 消防 救援 衔 按照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 消防员 分别 设设。
第七 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设 下列 三等 十 一级 :
(一) 总监 、 副 总监 、 助理 总监 ;
(二) 指挥长 : 高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长 、 二级 指挥长 、 三级 指挥长 ;
(三) 指挥员 : 一级 指挥员 、 二级 指挥员 、 三级 指挥员 、 四级 指挥员。
第八 条 专业 技术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设 下列 二等 八级, 在 消防 救援 衔 前 冠以 "专业 技术" :
(一) 指挥长 : 高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长 、 二级 指挥长 、 三级 指挥长 ;
(二) 指挥员 : 一级 指挥员 、 二级 指挥员 、 三级 指挥员 、 四级 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 消防 救援 衔 设 下列 三等 八级 :
(一) 高级 消防员 : 一级 消防 长 、 二级 消防 长 、 三级 消防 长 ;
(二) 中级 消防员 : 一级 消防 士 、 二级 消防 士 ;
(三) 初级 消防员 : 三级 消防 士 、 四级 消防 士 、 预备 消防 士。
第三 章 消防 救援 衔 等级 的 编制
第十 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按照 下列 职务 等级 编制 消防 救援 衔 :
(一)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正职 : 总监 ;
(二)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消防 救援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正职 : 副 总监 ;
(三)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消防 救援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副职 : 助理 总监 ;
(四) 总队 级 正职 : 高级 指挥长 ;
(五) 总队 级 副职 : 一级 指挥长 ;
(六) 支队 级 正职 : 二级 指挥长 ;
(七) 支队 级 副职 : 三级 指挥长 ;
(八) 大队 级 正职 : 一级 指挥员 ;
(九) 大队 级 副职 : 二级 指挥员 ;
(十) 站 (中队) 级 正职 : 三级 指挥员 ;
(十一) 站 (中队) 级 副职 : 四级 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 技术 人员 按照 下列 职务 等级 编制 消防 救援 衔 :
(一)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务 : 高级 指挥长 至 三级 指挥长 ;
(二) 中级 专业 技术 职务 : 一级 指挥长 至 二级 指挥员 ;
(三) 初级 专业 技术 职务 : 三级 指挥长 至 四级 指挥员。
第十二 条 消防员 按照 下列 工作 年限 编制 消防 救援 衔 :
(一) 工作 满 二十 四年 的 : 一级 消防 长 ;
(二) 工作 满 二 十年 的 : 二级 消防 长 ;
(三) 工作 满 十六 年 的 : 三级 消防 长 ;
(四) 工作 满 十二年 的 : 一级 消防 士 ;
(五) 工作 满 八年 的 : 二级 消防 士 ;
(六) 工作 满 五年 的 : 三级 消防 士 ;
(七) 工作 满 二年 的 : 四级 消防 士 ;
(八) 工作 二年 以下 的 : 预备 消防 士。
第四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首次 授予
第十三 条 授予 消防 救援 衔 , 以 消防 救援 人员 现任 职务 、 德才 表现 、 学历 学” 、 任职 时间 和 工作 年限 为 依据。
第十四 条 初任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 按照 下列 规定 首次 授予 消防 救援 衔 :
(一) 从 普通 高等学校 毕业生 中 招录 , 取得 大学 专科 、 本科 学历 的 , 授予 四级 指挥员 消防 救援 衔 ; 取得 硕士学aside 的 研究生 , 授予 三级 指挥员 消防 救援 衔 ; 取得 博士学位 的 研究生, 授予 一级 指挥员 消防 救援 衔 ;
(二) 从 消防员 选拔 任命 为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的, 按照 所 任命 的 职务 等级 授予 相应 的 消防 救援 衔 ;
(三) 从 国家 机关 或者 其他 救援 队伍 调入 的, 或者 从 符合 条件 的 社会 中 招录 的, 按照 所 任命 的 职务 等级 授予 相应 的 消防 救援 衔。
第十五 条 初任 消防员, 按照 下列 规定 首次 授予 消防 救援 衔 :
(一) 从 高中 毕业生 、 普通 高等学校 在 校 生 或者 毕业生 中 招录 的 , 授予 预备 消防 士 ;
(二) 从 退役 士兵 中 招录 的 , 其 服役 年限 计入 工作 时间 , 按照 本 条例 第十二 条 的 规定 , 授予 相应 的 消防 救援 衔 ;
(三) 从 其他 救援 队伍 或者 具备 专业 技能 的 社会 中 中 招录 的, 根据 其 从事 相关 专业 工作 时间, i>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中 同等 条件 条件, 授予 相应 的 消防 救援 相应。
第十六 条 首次 授予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按照 下列 规定 的 权限 予以 批准 :
(一) 授予 总监 、 副 总监 、 助理 总监 , 由 国务院 总理 批准 ;
(二) 授予 高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长 、 二级 指挥长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正职 领导 批准 ;
(三) 授予 三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员 , 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急 管理 部门 同意 后 由 总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 其中 森林 消防 队伍 人员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机构 正职 领导 批准 ;
(四) 授予 二级 指挥员 、 三级 指挥员 、 四级 指挥员, 由 总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第十七 条 首次 授予 消防员 消防 救援 衔, 按照 下列 规定 的 权限 予以 批准 :
(一) 授予 一级 消防 长 、 二级 消防 长 、 三级 消防 长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消防 救援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正职 领导 批准 ;
(二) 授予 一级 消防 士 、 二级 消防 士 、 三级 消防 士 、 四级 消防 士 、 预备 消防 士, 由 总队 级 单aside 正职 领导 批准。
第五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晋级
第十八 条 消防 救援 衔 一般 根据 职务 等级 调整 情况 或者 工作 年限 逐级 晋升。
消防 救援 人员 晋升 上 一级 消防 救援 衔, 应当 胜任 本职 工作,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作风 正派。
消防 救援 人员 经 培训 合格 后, 方可 晋升 上 一级 消防 救援 衔。
第十九 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的 消防 救援 晋升, 一般 与其 职务 等级 晋升 一致。
消防员 的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按照 本 条例 第十二 条 的 规定 执行。 通过 全国 普通 高等学校 招生 统一 考试 、 取得 全日制 大学 专科 以上 学历 的 消防员 晋升 消防 救援 衔, 其 按照 规定 学制 在 普通 高等学习 的 间 视同 时间, 但 不 计入 工龄。
第二十条 管理 指挥 人员 、 专业 技术 人员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按照 下列 规定 的 权限 予以 批准 :
(一) 晋升 为 总监 、 副 总监 、 助理 总监 , 由 国务院 总理 批准 ;
(二) 晋升 为 高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长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正职 领导 批准 ;
(三) 晋升 为 二级 指挥长, 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急 管理 部门 同意 后 由 总队 级 单aside 正职 领导 批准, 其中 森林 消防 队伍 人员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正职 领导 批准;
(四) 晋升 为 三级 指挥长 、 一级 指挥员 , 由 总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
(五) 晋升 为 二级 指挥员 、 三级 指挥员, 由 支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第二十 一条 消防员 消防 救援 衔 晋升, 按照 下列 规定 的 权限 批准 批准 :
(一) 晋升 为 一级 消防 长 、 二级 消防 长 、 三级 消防 长 ,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消防 救援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 森林 消防 队伍 领导 指挥 机构 正职 领导 批准 ;
(二) 晋升 为 一级 消防 士 、 二级 消防 士, 由 总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
(三) 晋升 为 三级 消防 士 、 四级 消防 士, 由 支队 级 单位 正职 领导 批准。
第二十 二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在 消防 救援 工作 中 做出 重大 贡献 、 德才 表现 突出 的, 其 消防 救援 衔 可以 提前 晋升。
第六 章 消防 救援 衔 的 保留 、 降级 和 取消
第二十 三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退休 后, 其 消防 救援 衔 予以 保留。
消防 救援 人员 按照 国家 规定 退出 消防 救援 队伍, 或者 调离 、 辞职 、 被 辞退 的, 其 消防 救援 衔 不予 保留。
四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因 不 胜任 现任 职务 被 调任 下级 职务 的, 其 消防 救援 衔 应当 调整 至 相应 衔 级, 调整 的 批准 权限 与 原 衔 级 的 批准 权限 相同。
第二十 五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受到 降级 、 撤职 处分 的, 应当 相应 降低 消防 救援 衔, 降级 的 批准 权限 与 原 衔 级 的 批准 权限 相同。
消防 救援 衔 降级 不适 用于 四级 指挥员 和 预备 消防 士。
第二十 六条 消防 救援 人员 受到 开除 处分 的, 以及 因 犯罪 被 依法 判处 剥夺 政治 权利 或者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其 消防 救援 衔 相应 取消。
消防 救援 人员 退休 后 犯罪 的, 适用 前款 规定。
第七 章 附则
第二 十七 条 消防 救援 衔 标志 式样 和 佩带 办法, 由 国务院 制定。
第二 十八 条 本 条例 自 2018 年 10 月 27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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