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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Perlindungan Pahlawan dan Martir Tiongkok (2018)

Undang-Undang Perlindungan Pahlawan dan Martir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April 27, 2018

Tanggal berlaku 01 Mei 2018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Sosial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2018 年 4 月 27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精神 、 爱国主义 精神,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值观 值观 , 激发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复兴 中国 梦 的 强大 精神 力量,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和 人民 永远 尊崇 、 铭记 英雄 烈士 为 国家 、 人民 和 民族 作出 的 牺牲 和 贡献。
近代 以来, 为了 争取 民族 独立 和 人民 解放, 实现 国家 富强 和 人民 幸福, 促进 世界 和平 和 人类 进步 而 毕生 奋斗 、 英勇 献身 的 英雄 烈士, 功勋 彪炳 史册, 精神 永垂永垂。
第三 条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是 中华民族 的 共同 历史 记忆 和 社会主义 核心 值观 值观 重要
国家 保护 英雄 烈士, 对 英雄 烈士 予以 褒扬 、 纪念,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 教育, 维护 英雄 烈士 尊严 和 合法 权益。
全 社会 都 应当 崇尚 、 学习 、 捍卫 英雄 烈士。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将 宣传 、 弘扬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作为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的 重要 内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履行 职责,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军队 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规定 ,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 级 预算。
第五 条 每年 9 月 30 日 为 烈士 纪念日, 国家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前 举行 纪念 仪式, 缅怀 英雄 烈士。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烈士 纪念日 举行 纪念活动。
举行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邀请 英雄 烈士 遗属 代表 参加。
第六 条 在 清明节 和 重要 纪念日, 机关 、 团体 、 乡村 、 社区 、 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军队 有关 单aside 根据 实际 情况, 组织 开展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第七 条 国家 建立 并 保护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矗立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的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近代 以来 中国 人民 和 中华民族 争取 民族 独立 解放 、 人民 自由 幸福 和 国家 繁荣富强 精神 的 象征, 是 国家 和 人民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的 永久性 纪念 设施。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及其 名称 、 碑 题 、 碑文 、 浮雕 、 图形 、 标志 等 受 法律 保护。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建设 和 保护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城乡 规划,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保护 和 管理 ; 对 具有 重要 纪念 意义 、 教育 意义 的 英雄 烈士纪念 设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 核定 公布 为 文物保护 单位。
中央 财政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予以 补助。
第九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应当 免费 向 社会 开放, 供 公众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告慰 先烈 英灵。
前款 规定 的 纪念 设施 由 军队 有关 单位 管理 的, 按照 军队 有关 规定 实行 开放。
第十 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 应当 健全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规范 , 方方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 保持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庄严 、 肃穆 、 清净 的 环境 和 氛围。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不得 侵占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的 土地 和 设施, 不得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 英雄 烈士 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举行 庄严 、 肃穆 、 文明 、 节俭 的 送 迎 、 安葬 仪式。
第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英雄 烈士 祭扫 制度 和 礼仪 规范, 引导 公民 庄严 有序 地 开展 祭扫 活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为 英雄 烈士 遗属 祭扫 提供 利利。
第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引导 公民 通过 瞻仰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 集体 宣誓 、 网上 祭奠 等 形式, 铭记 英雄 烈士 的 事迹,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的 精神。
第十四 条 英雄 烈士 在 国外 安葬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该 国外 交 、 领事 代表 机构 应当 结合 驻在国 实际 情况 组织 开展 祭扫 活动。
国家 通过 与 有关 国家 的 合作, 查找 、 收集 英雄 烈士 遗骸 、 遗物 和 史料, 加强 对 位于 国外 的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工作。
第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以 辩证唯物主义 和 历史唯物主义 为 指导 认识 和 记述 历史。
第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遗物 、 史料 的 收集 、 保护 和 陈列 展示 工作, 组织 开展 英雄 烈士 史料 的 研究 、 编纂 和 宣传 工作。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革命 老区 发挥 当地 资源 优势, 开展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 宣传 和 教育 工作。
第十七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以 青少年 学生 为 重点,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教育行政 部门 、 各级 各类 学校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纳入 教育 内容, 组织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加强 对 学生 的 爱国主义 、 集体 主义 、 社会主义 教育。
第十八 条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等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以 英雄 烈士 事迹 为 题材 、 弘扬 英雄 烈士 精神 的 优秀 文学 艺术 作品 、 广播 电视 节目 以及 出版物 的 创作 生产 和 宣传推广。
第十九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报刊 出版 单位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 应当 通过 播放 或者 刊登 英雄 烈士 题材 作品 、 发布 公益 广告 、 开设 专栏 等 方式 , 广泛 宣传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以 捐赠 财产 、 义务 宣讲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 帮扶 英雄 烈士 遗属 等 公益 活动 的 方式, 参与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捐赠 财产 用于 英雄 烈士 保护 的,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实行 英雄 烈士 抚恤 优待 制度。 英雄 烈士 遗属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受 教育 、 就业 、 养老 、 住房 、 医疗 等 方面 的 优待。 抚恤 优待 水平 应当 与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相 适应 并 逐步 提高。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军队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关心 英雄 烈士 遗属 的 生活 情况, 每年 定期 走访 慰问 英雄 烈士 遗属。
第二十 二条 禁止 歪曲 、 丑化 、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公共 场所 、 互联网 或者 利用 广播 电视 、 电影 、 出版物 等,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名誉 、 荣誉。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将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损害 英雄 烈士 的 名誉 、 荣誉。
公安 、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发现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三条 网 信 和 电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在 对 网络 信息 进行 依法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 发现 发布 或者 传输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式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信息 的,应当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停止 传输, 采取 消除 等 处ш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对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的 上述 信息, 应当 通知 有关 机构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阻断 传播。
网络 运营 者 发现 其 用户 发布 前款 规定 的 信息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采取 消除 等 处assign 措施, 防止 信息 扩散,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网络 运营 者 未 采取 停止 传输 、消除 等 处ר 措施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处罚。
第二十 四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权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合法 权益 和 其他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向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 网 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英雄 烈士 的 近 亲属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或者 近 亲属 不 提起 诉讼 的, 检察 机关 依法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发现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需要 检察 机关 提起 诉讼 的, 应当 向 检察 机关 报告。
英雄 烈士 近 亲属 依照 第一 款 规定 提起 诉讼 的 ,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依法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第二十 六条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七 条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的,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位 应当 及时 劝阻 ; 不 听 劝阻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工作 的 部门 、 文物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规定 给予 批评 教育, 责令 改正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宣扬 、 美化 侵略战争 和 侵略 行为, 寻衅 滋事, 扰乱 公共秩序,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侵占 、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造成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被 侵占 、 破坏 、 污损 的纪念 设施 属于 文物保护 单位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处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 十条 本法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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