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2018 年 4 月 27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精神 、 爱国主义 精神,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值观 值观 , 激发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复兴 中国 梦 的 强大 精神 力量,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和 人民 永远 尊崇 、 铭记 英雄 烈士 为 国家 、 人民 和 民族 作出 的 牺牲 和 贡献。
近代 以来, 为了 争取 民族 独立 和 人民 解放, 实现 国家 富强 和 人民 幸福, 促进 世界 和平 和 人类 进步 而 毕生 奋斗 、 英勇 献身 的 英雄 烈士, 功勋 彪炳 史册, 精神 永垂永垂。
第三 条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是 中华民族 的 共同 历史 记忆 和 社会主义 核心 值观 值观 重要
国家 保护 英雄 烈士, 对 英雄 烈士 予以 褒扬 、 纪念,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 教育, 维护 英雄 烈士 尊严 和 合法 权益。
全 社会 都 应当 崇尚 、 学习 、 捍卫 英雄 烈士。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将 宣传 、 弘扬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作为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的 重要 内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履行 职责,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军队 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规定 ,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 级 预算。
第五 条 每年 9 月 30 日 为 烈士 纪念日, 国家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前 举行 纪念 仪式, 缅怀 英雄 烈士。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烈士 纪念日 举行 纪念活动。
举行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邀请 英雄 烈士 遗属 代表 参加。
第六 条 在 清明节 和 重要 纪念日, 机关 、 团体 、 乡村 、 社区 、 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军队 有关 单aside 根据 实际 情况, 组织 开展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第七 条 国家 建立 并 保护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矗立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的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近代 以来 中国 人民 和 中华民族 争取 民族 独立 解放 、 人民 自由 幸福 和 国家 繁荣富强 精神 的 象征, 是 国家 和 人民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的 永久性 纪念 设施。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及其 名称 、 碑 题 、 碑文 、 浮雕 、 图形 、 标志 等 受 法律 保护。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建设 和 保护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城乡 规划,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保护 和 管理 ; 对 具有 重要 纪念 意义 、 教育 意义 的 英雄 烈士纪念 设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 核定 公布 为 文物保护 单位。
中央 财政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予以 补助。
第九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应当 免费 向 社会 开放, 供 公众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告慰 先烈 英灵。
前款 规定 的 纪念 设施 由 军队 有关 单位 管理 的, 按照 军队 有关 规定 实行 开放。
第十 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 应当 健全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规范 , 方方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 保持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庄严 、 肃穆 、 清净 的 环境 和 氛围。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不得 侵占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的 土地 和 设施, 不得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 英雄 烈士 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举行 庄严 、 肃穆 、 文明 、 节俭 的 送 迎 、 安葬 仪式。
第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英雄 烈士 祭扫 制度 和 礼仪 规范, 引导 公民 庄严 有序 地 开展 祭扫 活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为 英雄 烈士 遗属 祭扫 提供 利利。
第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引导 公民 通过 瞻仰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 集体 宣誓 、 网上 祭奠 等 形式, 铭记 英雄 烈士 的 事迹,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的 精神。
第十四 条 英雄 烈士 在 国外 安葬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该 国外 交 、 领事 代表 机构 应当 结合 驻在国 实际 情况 组织 开展 祭扫 活动。
国家 通过 与 有关 国家 的 合作, 查找 、 收集 英雄 烈士 遗骸 、 遗物 和 史料, 加强 对 位于 国外 的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工作。
第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以 辩证唯物主义 和 历史唯物主义 为 指导 认识 和 记述 历史。
第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遗物 、 史料 的 收集 、 保护 和 陈列 展示 工作, 组织 开展 英雄 烈士 史料 的 研究 、 编纂 和 宣传 工作。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革命 老区 发挥 当地 资源 优势, 开展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 宣传 和 教育 工作。
第十七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以 青少年 学生 为 重点,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教育行政 部门 、 各级 各类 学校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纳入 教育 内容, 组织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加强 对 学生 的 爱国主义 、 集体 主义 、 社会主义 教育。
第十八 条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等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以 英雄 烈士 事迹 为 题材 、 弘扬 英雄 烈士 精神 的 优秀 文学 艺术 作品 、 广播 电视 节目 以及 出版物 的 创作 生产 和 宣传推广。
第十九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报刊 出版 单位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 应当 通过 播放 或者 刊登 英雄 烈士 题材 作品 、 发布 公益 广告 、 开设 专栏 等 方式 , 广泛 宣传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以 捐赠 财产 、 义务 宣讲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 帮扶 英雄 烈士 遗属 等 公益 活动 的 方式, 参与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捐赠 财产 用于 英雄 烈士 保护 的,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实行 英雄 烈士 抚恤 优待 制度。 英雄 烈士 遗属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受 教育 、 就业 、 养老 、 住房 、 医疗 等 方面 的 优待。 抚恤 优待 水平 应当 与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相 适应 并 逐步 提高。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军队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关心 英雄 烈士 遗属 的 生活 情况, 每年 定期 走访 慰问 英雄 烈士 遗属。
第二十 二条 禁止 歪曲 、 丑化 、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公共 场所 、 互联网 或者 利用 广播 电视 、 电影 、 出版物 等,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名誉 、 荣誉。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将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损害 英雄 烈士 的 名誉 、 荣誉。
公安 、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发现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三条 网 信 和 电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在 对 网络 信息 进行 依法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 发现 发布 或者 传输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式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信息 的,应当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停止 传输, 采取 消除 等 处ш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对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的 上述 信息, 应当 通知 有关 机构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阻断 传播。
网络 运营 者 发现 其 用户 发布 前款 规定 的 信息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采取 消除 等 处assign 措施, 防止 信息 扩散,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网络 运营 者 未 采取 停止 传输 、消除 等 处ר 措施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处罚。
第二十 四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权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合法 权益 和 其他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向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 网 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英雄 烈士 的 近 亲属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或者 近 亲属 不 提起 诉讼 的, 检察 机关 依法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发现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需要 检察 机关 提起 诉讼 的, 应当 向 检察 机关 报告。
英雄 烈士 近 亲属 依照 第一 款 规定 提起 诉讼 的 ,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依法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第二十 六条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七 条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的,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位 应当 及时 劝阻 ; 不 听 劝阻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工作 的 部门 、 文物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规定 给予 批评 教育, 责令 改正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宣扬 、 美化 侵略战争 和 侵略 行为, 寻衅 滋事, 扰乱 公共秩序,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侵占 、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造成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被 侵占 、 破坏 、 污损 的纪念 设施 属于 文物保护 单位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处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 十条 本法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