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反 不 正 当 竞争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 正确 审理审理 不正 当 竞争 行为 引发 的 民事民事,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民 法典"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反 不正 当当"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等 有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本 本 实践kan
第 第 条 经营者 扰乱 市场 竞争 秩序, 损害 其他 经营者 或者 消费者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且 属于 违反 反 反 当 当 正 第二 正 及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 权法 等 规定 的 的, 人民 法院 的 的kan
“其他经营者”。
“商业道德”。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案件 具体 情况, 综合 考虑 行业 规则 或者 或者 商业商业, 经营者 的 主观主观, 交易交易 的 选择 意愿, 对 消费者 权益, 市场 竞争 秩序,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影响 等 经营者, 依法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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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 法院 认定认定 不正 当 竞争法 第六 条 的 的 的 定具有 的 市场市场, 应当 考虑 中国 境内境内 公众 的 知悉 程度, 商品商品 的 时间, 区域, 数额 和 对象, 程度程度 的程度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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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第 第项, 第 二 项, 第四第四 规定 的 标识 经过 使用 取得 显著 特征, 并 具有 定定 的 市场市场, 当事人 请求 反 反 当 正 第六 条 条 规定 保护 的, 人民 法院 应予应予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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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条 反 不正 当 竞争法 第六 条 规定 的 标识 的 或者 其 识别 识别 部分 属于 商标法 的 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反 反 反 正 正 正 予以 予以 予以 予以 予以 予以 正 予以kan
“ ”。
“企业名称”。
有 定定 影响 的 个体个体,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联合社) 以及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其他 主体 的 名称 (包括 简称, 字号 等), 人民 法院 可以 依照 反 正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kan
第十 条 在 中国 境内境内 有 定定 影响 的 标识 用 于 商品, 商品 包装 或者 容器 以及 商品 交易 书书 上, 或者 广告广告 宣传, 展览 以及 其他 商业 活动 中, 用 中 中 来源 的 的 的 的 的“使用”。
第十 第十 条 经营者 擅自 使用 与 他人 有 定定 影响 的 企业企业 (包括 简称, 字号 等), 社会 组织 名称 (包括 简称 等), 姓名 (包括 笔名, 艺名, 译名 名称, 网站 名称kan
“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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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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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条 经营者 销售 带有 违反 反 不正 当 当 第六 第六 的 标识 的 商品, 引人 误 认为 是 他人 商品 或者 或者 他人 特定 联系 联系 联系 联系 联系 反 反 反 当 正 正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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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条 故意 为 他人 实施 混淆 行为 提供 仓储, 运输, 邮寄, 印制, 隐匿, 经营 场所 等 便利 条件, 当事人 请求 依据 民法典 第 千 千百六十九 条 第第款 予以予以 的, 人民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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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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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kan
仅 插入 链接, 目标 跳 转 由 用户用户 的, 人民 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插入kan
第二十二 条 经营者 事前 未 明确 提示 并 经 用户 同意, 以 误导, 欺骗, 强迫 用户 修改, 关闭, 卸载 等 方式, 恶意 干扰 或者 破坏 其他 经营者 的合法 的 服务, 人民 法院 应当 依照kan
第二十三 条 对于 反 不正 当 竞争法 第二 条, 第 八 条, 第十 第十 条, 第十二第十二 规定 的 不正 当 竞争 行为, 权利人 因 被 侵权 所 的 的 损失 侵权 侵权kan
第二十四 条 对于 同 一侵权人 针对 同 一主体 在 同 一时间 的范围 实施 的 的 的 认定 侵害 侵害 侵害 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 商标 商标 专用权 专用权 专用权 并 责任 该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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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 条 反 不正 当 竞争法 修改 决定 施行 以后 以后 的人民 的 正正 当 民事 案件, 涉及 该 决定 施行 前 发生 的, 适用 修改修改 的 反 不正 竞争法 竞争法 施行 前 前 发生 发生 前 前 发生kan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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