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地 国界 法
2021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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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军 地 有关部门, 单位 依托 有关 统筹 协调 机构, 合力 推进 强 边 固 防, 组织 开展 边防 防卫 管 控, 边防 基础 设施 建设 与 维护 管理 等 工作, 共同 维护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安全 稳定 与 正常 秩序kan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边防 建设, 支持 边境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对外开放, 推进 固 边 兴 边 富民 行动, 提高 边境 公共 服务 和 基础 设施 建设 水平, 改善 边境 生产 生活 条件, 鼓励 和 支持 边民 在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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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陆地 国界 的 划定 和 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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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章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防卫
第二十 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在 边境 开展 边防 执勤, 管 控, 组织 演 训 和 勘察 等 活动, 坚决 防范, 制止 和 打击 入侵, 蚕食, 渗透, 挑衅 等 行为, 守卫 陆地 国界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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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 边境 禁区 应当 兼顾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然资源 和 生态 环境保护, 居民 生产 生活, 由 有关 军事 机关 会同 边境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 提出 方案, 经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意见 后, 报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批准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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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根据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防卫 需要, 可以 在 陆地 国界 内侧 建设 拦阻, 交通, 通信, 监控, 警戒, 防卫 及 辅助 设施 等 边防 基础 设施, 也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后 在 陆地 国kan
边防 基础 设施 的 建设 和 维护 在 保证 国家 主权, 安全 和 领土 完整 的 前提 下, 兼顾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然资源 和 生态 环境保护, 野生 动物 迁徙, 居民 生产 生活 的 需要, 并且 不得 损害 陆地 国界 与 边防 基础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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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章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管理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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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陆地 国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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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在 陆地 国界 附近 通过 声音, 光照, 展示 标示 物, 投掷 或者 传递 物品, 放置 漂流 物 或者 空 飘 物 等 方式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或者 影响 我国 与 邻国 友好 关系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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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边境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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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 陆地 国界 事务 的 国际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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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十条 有关 军事 机关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建立 边防 合作 机制, 沟通 协商 边防 交往 合作 中 的 重大 事项 与 问题, 通过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边防 机构 建立 边防 会谈 会晤 机制, 交涉 处理 边防 有关 事务kan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可以 与 有关 陆地 邻国 在 相应 国界 地段 协商 建立 边界 (边防) 代表 机制, 由 代表, 副 代表 和 相关 工作 人员 组成, 通过 会谈, 会晤 和 联合 调查 等 方式 处理 边界 事件, 日常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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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提升 沿边 对外开放 便利 化 水平, 优化 边境 地区 营 商 环境; 经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可以 在 双方 接壤 区域 设立 跨境 经济 合作 区, 跨境 旅游 合作 区, 生态 保护 区 等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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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在 口岸 建设 和 管理, 自然资源 利用, 生态 环境保护, 疫情 防控, 应急 管理 等 领域 开展 合作, 建立 相互 通报, 信息 共享, 技术 与 人才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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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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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四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四十一条 规定 行为 之一 的, 由 公安 机关 处 警告 或者 两 千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两 千元 以上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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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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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十二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