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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Batas Tanah Nasional Tiongkok (2021)

陆地 国界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Oktober 23, 2021

Tanggal berlaku Jan 01, 2022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Keamanan Nasional

Editor Huang Yanl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地 国界 法
2021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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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军 地 有关部门, 单位 依托 有关 统筹 协调 机构, 合力 推进 强 边 固 防, 组织 开展 边防 防卫 管 控, 边防 基础 设施 建设 与 维护 管理 等 工作, 共同 维护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安全 稳定 与 正常 秩序kan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边防 建设, 支持 边境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对外开放, 推进 固 边 兴 边 富民 行动, 提高 边境 公共 服务 和 基础 设施 建设 水平, 改善 边境 生产 生活 条件, 鼓励 和 支持 边民 在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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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陆地 国界 的 划定 和 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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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章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防卫
第二十 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在 边境 开展 边防 执勤, 管 控, 组织 演 训 和 勘察 等 活动, 坚决 防范, 制止 和 打击 入侵, 蚕食, 渗透, 挑衅 等 行为, 守卫 陆地 国界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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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 边境 禁区 应当 兼顾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然资源 和 生态 环境保护, 居民 生产 生活, 由 有关 军事 机关 会同 边境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 提出 方案, 经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意见 后, 报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批准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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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根据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防卫 需要, 可以 在 陆地 国界 内侧 建设 拦阻, 交通, 通信, 监控, 警戒, 防卫 及 辅助 设施 等 边防 基础 设施, 也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后 在 陆地 国kan
边防 基础 设施 的 建设 和 维护 在 保证 国家 主权, 安全 和 领土 完整 的 前提 下, 兼顾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然资源 和 生态 环境保护, 野生 动物 迁徙, 居民 生产 生活 的 需要, 并且 不得 损害 陆地 国界 与 边防 基础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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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章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管理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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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陆地 国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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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在 陆地 国界 附近 通过 声音, 光照, 展示 标示 物, 投掷 或者 传递 物品, 放置 漂流 物 或者 空 飘 物 等 方式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或者 影响 我国 与 邻国 友好 关系 的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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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边境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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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 陆地 国界 事务 的 国际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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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十条 有关 军事 机关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建立 边防 合作 机制, 沟通 协商 边防 交往 合作 中 的 重大 事项 与 问题, 通过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边防 机构 建立 边防 会谈 会晤 机制, 交涉 处理 边防 有关 事务kan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可以 与 有关 陆地 邻国 在 相应 国界 地段 协商 建立 边界 (边防) 代表 机制, 由 代表, 副 代表 和 相关 工作 人员 组成, 通过 会谈, 会晤 和 联合 调查 等 方式 处理 边界 事件, 日常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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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提升 沿边 对外开放 便利 化 水平, 优化 边境 地区 营 商 环境; 经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可以 在 双方 接壤 区域 设立 跨境 经济 合作 区, 跨境 旅游 合作 区, 生态 保护 区 等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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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在 口岸 建设 和 管理, 自然资源 利用, 生态 环境保护, 疫情 防控, 应急 管理 等 领域 开展 合作, 建立 相互 通报, 信息 共享, 技术 与 人才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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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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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四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四十一条 规定 行为 之一 的, 由 公安 机关 处 警告 或者 两 千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两 千元 以上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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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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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十二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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