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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tentuan Beberapa Isu Tentang Penerapan Hukum Dalam Persidangan Perdata Yang Melibatkan Penggunaan Teknologi Pengenalan Wajah untuk Memproses Informasi Pribadi (2021)

关于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Jenis hukum Interpretasi yudisial

Menerbitkan tubuh Mahkamah Agung Rakyat

Tanggal diundangkan Juli 27, 2021

Tanggal berlaku Agustus 01,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ak atas Privasi Prosedur Perdata

Editor Huang Yanling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正确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促进 数字 经济 健康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 权益 保护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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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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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条 人民法院 认定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的 民事责任, 应当 适用 民法典 第九 百 九 十八 条 的 规定, 并 结合 案件 具体 情况 综合 考量 受害人 是否 为 未成年 人, 告知 同意 情况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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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条 当事人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第六 十四 条 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九 十条, 第九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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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条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该 自然人 主张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按照 过错 程度 和 造成 损害 结果 的 大小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符合 民法典 第一千 一百 六 十八 条,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一千一百 七十 条,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一条 等 规定 的 相应 情形, 该 自然人 主张 多个kan
信息 处理 者 利用 网络 服务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的, 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五条,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六条,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七 条 等 规定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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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然人 有 证据 证明 信息 处理 者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正在 实施 或者 即将 实施 侵害 其 隐私权 或者 其他 人格 权益 的 行为, 不 及时 制止 将 使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难以 弥补 的 损害,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采取kan
第十 条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以 人脸识别 作为 业主 或者 物业 使用 人 出入 物业 服务 区域 的 唯一 验证 方式, 不 同意 的 业主 或者 物业 使用 人 请求 其 提供 其他 合理 验证 方式 的, 人民法院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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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息 处理 者 采用 格式 条款 与 自然人 订立 合同, 要求 自然人 授予 其 无 期限 限制, 不可 撤销, 可 任意 转 授权 等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权利, 该 自然人 依据 民法典 第四 百 九 十七 条kan
第十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约定 处理 自然人 的 人 脸 信息, 该 自然人 请求 其 承担 违约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该 自然人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违约 责任 时, 请求 删除 人 脸 信息 的, 人民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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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行为 符合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五 条,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四 十七 条 或者 其他 法律 关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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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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