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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Limbah Anti-makanan China (2021)

反 食品 浪费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April 29, 2021

Tanggal berlaku April 29,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Pangan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食品 浪费 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防止 食品 浪费, 保障 国家 粮食 安全, 弘扬 中华民族 传统 美德,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节约 资源, 保护 环境, 促进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食品,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规定 的 食品, 包括 各种 供 人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物.
本法 所称 食品 浪费, 是 指 对 可 安全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品 未能 按照 其 功能 目的 合理 利用, 包括 废弃, 因 不合理 利用 导致 食品 数量 减少 或者 质量 下降 等.
第三 条 国家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国家 坚持 多措并举, 精准 施 策, 科学 管理, 社会 共 治 的 原则, 采取 技术上 可行, 经济 上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和 减少 食品 浪费.
国家 倡导 文明, 健康, 节约 资源, 保护 环境 的 消费 方式, 提倡 简约 适度, 绿色 低碳 的 生活方式.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的 领导, 确定 反 食品 浪费 目标 任务, 建立 健全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机制, 组织 对 食品 浪费 情况 进行 监测, 调查, 分析 和 评估, 加强 监督 管理,推进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提出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持续 推动 全 社会 反 食品 浪费.
第五 条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全国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的 组织 协调;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每年 分析 评估 食品 浪费 情况, 整体 部署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提出 相关 工作 措施 和 意见, 由各 有关部门 落实.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餐饮 行业 的 管理,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服务 规范; 会同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餐饮 行业 反 食品 浪费 制度 规范, 采取 措施 鼓励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提供 分餐 服务, 向 社会 公开其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的 监督, 督促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落实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国家 粮食 和 物资 储备 部门 应当 加强 粮食 仓储 流通 过程 中 的 节粮 减损 管理,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粮食 储存, 运输, 加工 标准.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职责, 采取 措施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第六 条 机关, 人民 团体, 国有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细化 完善 公务 接待, 会议, 培训 等 公务 活动 用餐 规范, 加强 管理, 带头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公务 活动 需要 安排 用餐 的,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节俭 安排 用餐 数量, 形式, 不得 超过 规定 的 标准.
第七 条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下列 措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一) 建立 健全 食品 采购, 储存, 加工 管理 制度, 加强 服务 人员 职业 培训, 将 珍惜 粮食, 反对 浪费 纳入 培训 内容;
(二)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或者 由 服务 人员 提示 说明, 引导 消费者 按需 适量 点 餐;
(三) 提升 餐饮 供给 质量, 按照 标准 规范 制作 食品, 合理 确定 数量, 分量, 提供 小 份 餐 等 不同 规格 选择;
(四) 提供 团体 用餐 服务 的,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理念 纳入 菜单 设计, 按照 用餐 人数 合理 配置 菜品, 主食;
(五) 提供 自助餐 服务 的, 应当 主动 告知 消费 规则 和 防止 食品 浪费 要求, 提供 不同 规格 餐具, 提醒 消费者 适量 取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不得 诱导,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通过 在 菜单 上 标注 食品 分量, 规格,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方式 充实 菜单 信息, 为 消费者 提供 点 餐 提示, 根据 消费者 需要 提供 公勺 公 筷 和 打包 服务.
“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运用 信息 化 手段 分析 用餐 需求, 通过 建设 中央 厨房, 配送 中心 等 措施, 对 食品 采购, 运输, 储存, 加工 等 进行 科学 管理.
第八 条 设有 食堂 的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食堂 用餐 管理 制度, 制定, 实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措施, 加强 宣传 教育, 增强 反 食品 浪费 意识.
单位 食堂 应当 加强 食品 采购, 储存, 加工 动态 管理, 根据 用餐 人数 采购, 做 餐, 配餐, 提高 原材料 利用率 和 烹饪 水平, 按照 健康, 经济, 规范 的 原则 提供 饮食, 注重 饮食 平衡.
单位 食堂 应当 改进 供餐 方式,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引导 用餐 人员 适量 点 餐, 取 餐;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应当 及时 予以 提醒,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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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食堂, 校外 供餐 单位 应当 加强 精细 化 管理, 按需 供餐, 改进 供餐 方式, 科学 营养 配餐, 丰富 不同 规格 配餐 和 口味 选择, 定期 听取 用餐 人员 意见, 保证 菜品, 主食 质量.
第十 条 餐饮 外卖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提示 消费者 适量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通过 餐饮 外卖 平台 提供 服务 的, 应当 在 平台 页面 上 向 消费者 提供 食品 分量, 规格 或者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引导 旅游者 文明, 健康 用餐. 旅行社 及 导游 应当 合理 安排 团队 用餐, 提醒 旅游者 适量 点 餐, 取 餐. 有关 行业 应当 将 旅游 经营 者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情况 纳入 相关 质量标准 等级 评定 指标.
第十二 条 超市, 商场 等 食品 经营 者 应当 对其 经营 的 食品 加强 日常 检查, 对 临近 保质 期 的 食品 分类 管理, 作 特别 标示 或者 集中 陈列 出售.
第十三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反对 铺张浪费, 鼓励 和 推动 文明, 节俭 举办 活动, 形成 浪费 可耻, 节约 为荣 的 氛围.
婚丧 嫁娶, 朋友 和 家庭 聚会, 商务 活动 等 需要 用餐 的, 组织者, 参加 者 应当 适度 备 餐, 点 餐, 文明, 健康 用餐.
第十四 条 个人 应当 树立 文明, 健康, 理性, 绿色 的 消费 理念, 外出 就餐 时 根据 个人 健康 状况, 饮食 习惯 和 用餐 需求 合理 点 餐, 取 餐.
家庭 及 成员 在 家庭 生活 中, 应当 培养 形成 科学 健康, 物 尽 其 用, 防止 浪费 的 良好 习惯, 按照 日常生活 实际 需要 采购, 储存 和 制作 食品.
第十五 条 国家 完善 粮食 和 其他 食用 农产品 的 生产, 储存, 运输, 加工 标准, 推广 使用 新 技术, 新 工艺, 新 设备, 引导 适度 加工 和 综合利用, 降低 损耗.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措施, 改善 食品 储存, 运输, 加工 条件, 防止 食品 变质, 降低 储存, 运输 中 的 损耗; 提高 食品 加工 利用率, 避免 过度 加工 和 过量 使用 原材料.
第十六 条 制定 和 修改 有关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 和 地方 标准,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作为 重要 考虑 因素, 在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前提 下, 最大 程度 防止 浪费.
食品 保质 期 应当 科学 合理 设置, 显 著 标注, 容易 辨识.
第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建立 反 食品 浪费 监督 检查 机制, 对 发现 的 食品 浪费 问题 及时 督促 整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严重 浪费 食品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商务 等 部门 可以 对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进行 约谈. 被 约谈 的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应当 立即 整改.
第十八 条 机关 事务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机关 食堂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成效 评估 和 通报 制度, 将 反 食品 浪费 纳入 公共 机构 节约 能源 资源 考核 和 节约 型 机关 创建 活动 内容.
第十九 条 食品,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依法 制定, 实施 反 食品 浪费 等 相关 团体 标准 和 行业 自律 规范, 宣传, 普及 防止 食品 浪费 知识, 推广 先进 典型, 引导 会员 自觉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活动,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会员 采取 必要 的 自律 措施.
食品,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开展 食品 浪费 监测, 加强 分析 评估,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有关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及 监测 评估 结果, 为 国家 机关 制定 法律, 法规, 政策, 标准 和 开展 有关 问题 研究 提供 支持, 接受社会 监督.
消费者 协会 和 其他 消费者 组织 应当 对 消费者 加强 饮食 消费 教育, 引导 形成 自觉 抵制 浪费 的 消费 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 人民 团体, 社会 组织,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将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作为 群众 性 精神文明 创建 活动 内容, 纳入 相关 创建 测评 体系 和 各地 市民 公约, 村规 民“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持续 组织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宣传 教育, 并将 反 食品 浪费 作为 全国 粮食 安全 宣传 周 的 重要 内容.
第二十 一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指导, 督促 学校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教育 和 管理.
学校 应当 按照 规定 开展 国情 教育, 将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纳入 教育 教学 内容, 通过 学习 实践, 体验 劳动 等 形式,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专题 教育 活动, 培养 学生 形成 勤俭节约, 珍惜 粮食 的 习惯.
学校 应当 建立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监督 检查 机制, 制定, 实施 相应 的 奖惩 措施.
第二十 二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法律, 法规 以及 相关 标准 和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报道 先进 典型, 曝光 浪费 现象, 引导 公众 树立 正确 饮食 消费 观念, 对 食品 浪费 行为 进行 舆论监督. 有关 反食品 浪费 的 宣传 报道 应当 真实, 公正.
禁止 制作, 发布,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节目 或者 音 视频 信息.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有 违反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相关 信息; 情节 严重 的, 应当 停止 提供 信息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民政,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捐赠 需求 对接 机制, 引导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在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前提 下 向 有关 社会 组织, 福利 机构, 救助 机构 等 组织 或者个人 捐赠 食品. 有关 组织 根据 需要, 及时 接收, 分发 食品.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参与 食品 捐赠 活动. 网络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可以 搭建 平台, 为 食品 捐赠 等 提供 服务.
第二十 四条 产生 厨 余 垃圾 的 单位, 家庭 和 个人 应当 依法 履行 厨 余 垃圾 源头 减量 义务.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组织 开展 营养 状况 监测, 营养 知识 普及, 引导 公民 形成 科学 的 饮食 习惯, 减少 不健康 饮食 引起 的 疾病 风险.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对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科学研究, 技术 开发 等 活动 予以 支持.
政府 采购 有关 商品 和 服务, 应当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税收 政策.
第二 十七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有 食品 浪费 行为 的, 有权 向 有关部门 和 机关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和 机关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未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违反 本法 规定,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诱导,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造成 明显 浪费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拒不 改正 的, 处 一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造成 严重 食品 浪费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二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设有 食堂 的 单位 未 制定 或者 未 实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措施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第三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广播 电台, 电视台,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制作, 发布,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节目 或者 音 视频 信息 的, 由 广播 电视, 网 信,人员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者 设 区 的 市, 自治州 根据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制定 本 地方 反 食品 浪费 的 具体 办法.
第三 十二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Terjemahan bahasa Inggris ini berasal dari Situs Resmi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RRT. Dalam waktu dekat, versi bahasa Inggris yang lebih akurat yang kami terjemahkan akan tersedia di China Laws 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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