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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Anti-Pemisahan Tiongkok (2005)

反 分裂 国家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Mar 14, 2005

Tanggal berlaku Mar 14, 2005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Konstitusi Urusan Terkait Hong Kong, Makau dan Taiwan

Editor Pengamat CJ

反 分裂 国家 法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促进 祖国 和平 统一,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维护 中华民族 的 根本 利益,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共同 义务。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绝i>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把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 是 中国 的 事务,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尽 最大 的 努力, 实现 和平 统一。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高度 自治。
第六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发展 两岸 关系 :
(一)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增进 了解, 增强 互信 ;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合作,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商,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活动。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和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台湾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和 谈判 :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地 ;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地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第八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造成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实, 或者 发生 将会 导致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事变,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国家 得 采取 非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国务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及时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国家 尽 最大 可能 保护 台湾 平民 和 在 台湾 的 外国人 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正当 权益, 减少 损失 ; 同时, 国家 依法 保护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terjemahan bahasa Inggris ini berasal dari Kementerian RRC Luar Negeri Official Website). Dalam waktu dekat, versi bahasa Inggris yang lebih akurat yang kami terjemahkan akan tersedia di China Laws Por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