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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Benih Tiongkok (2021)

种子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Desember 24, 2021

Tanggal berlaku Mar 01, 2022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Pertanian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种质 资源 保护
第三 章 品种 选育 、 审定 与 登记
第四 章 新 品种 保护
第五 章 种子 生产 经营
第六 章 种子 监督 管理
第七 章 种子 进出口 和 对外 合作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和 合理 利用 种质 资源 , 规范 品种 选育 、 种子 生产 经营 和 管理 行为 , 加强 种业 科学 技术 , , 鼓励 育种 , , , 植物 新 , , 维护 种子 生产 、 的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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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所称 种子, 是 指 农作物 和 林木 的 种植 材料 或者 繁殖 材料, 包括 籽粒 、 果实 、 根 、 茎 、 苗 、 芽 、 叶 、 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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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种子 执法 和 监督, 依法 惩处 侵害 农民 权益 的 种子 违法行为。
第四 条 国家 扶持 种质 资源 保护 工作 和 选育 、 生产 、 更新 、 推广 使用 良种 , 鼓励 品种 选育 和 种子 生产 经营 相 , , 奖励 在 资源 资源 工作 和 良种 选育 、 推广 等 中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 成绩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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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建立 种子 储备 制度 , 主要 用 于 发生 灾害 时 的 的 生产 需要 余缺调剂 , 保障 农业 和 林业 生产 安全。 对 的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检验 检验 和 更新 种子 的 办法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由 由 由kan
第七 条 转基因 植物 品种 的 选育 、 试验 、 审定 和 推广 应当 进行 安全性 评价 , 并 采取 严格 的 安全 控制 措施。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主管 品种 和 和 跟踪 跟踪 监管 监管 及时 基因 植物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kan
第二 章 种质 资源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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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an
第十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区 或者 种质 资源 保护 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农业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草原 主管 可以 根据 需要 建立 种质 种质 种质kan
占用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 区 或者 种质 资源 保护 地 的, 需 经 原 设立 机关 同意。
i并 同时 提交 国家 共 享 惠益 的 方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部门 可以 委托 、 自治区 、 直辖市。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情况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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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章 品种 选育 、 审定 与 登记
第十二 条 国家 支持 科研院所 及 高等 院校 重点 开展 育种 的 基础性 、 前沿性 和 应用 技术 研究 以及 生物 育种 研究 , , 支持 常规 作物 、 主要 造林 育种 和 无性 繁殖 材料 选育 公益性 研究 研究kan
国家 鼓励 种子 企业 充分 利用 公益性 研究 成果 , 培育 具有 自主 知识 产权 的 优良 品种 品种 ; 鼓励 企业 与 科研院所 及 高等 院校 构建 技术 研发 , , 开展 粮食 作物 、 重要 经济 , , , , , , , , , , , , , , , , kan
国家 加强 种 业 科技 创新 能力 建设, 促进 种 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维护 种 业 科技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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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财政 资金 支持 为主 形成 的 育种 成果 的 转让 、 许可 等 应当 依法 公开 进行, 禁止 私自 ​​交易。
第十四 条 单位 和 个人 因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为 选育 林木 良种 建立 测定林 、 试验林 、 优树 收集区 、 基因库 等 而 减少 经济 的 , , , 建立 的 林业 主管 部门 部门 按照 有关 规定 , kan
第十五 条 国家 对 主要 农作物 和 主要 林木 实行 品种 审定 制度。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在 推广 前 应当 通过 国家级 或者 省级 审定。 省 、 主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部门 确定 的 的 主要 主要 主要kan
申请 审定 的 品种 应当 符合 特异性 、 一致性 、 稳定性 要求。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的 审定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部门 规定。 办法 应当 体现 公正 、 公开 、 科学 、 效率 原则 , , , 、 、 品质 品质 抗性 等 , , , , , , , , , , , , , , kan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的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主管 部门 分别 由 专业 人员 组成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品种 审定 审定 工作 工作 委员会 承担 承担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品种 的 审定 审定 审定 审定 审定kan
kan kan
第十七 条 实行 选育 生产 经营 相 结合 ,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部门 规定 条件 种子 企业 , 对 其 自主 研发 的 主要 农作物 品种 审定 标准 品种 可以 按照 按照 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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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条 通过 国家级 审定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公告 , 可以 在 全 国 适宜 的 生态 区域 推广。 省级 直辖市 审定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由 省 自治区 、 、 、 直辖市 直辖市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公告 , 可以 在 本 行政 区域 内 内 适宜 的 生态 区域 ; 其他 省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属于 同 一 应当 的 引种 引种 农作物 农作物 品种 林木 , , , 将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 , , , , , , , , , , , , , , kan
引种 本 地区 没有 自然 分布 的 林木 品种, 应当 按照 国家 引种 标准 通过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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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 条 审定 通过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出现 不 可 克服 的 严重 缺陷 等 情形 情形 不 继续 推广 、 销售 , , 经原 审定 委员会 审核 确认 , , 撤销 , 由 原 公告 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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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 申请 品种 登记 应当 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提交 提交 申请 文件 种子 样品 , 并 对 其 真实性 负责 , 保证 追溯 名称 来源 来源 检查 检查。。 文件 品种 种类 种类 名称 名称 、 、 、 、 、 、 、 名称kan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自 受理 品种 登记 申请 之 日 日 起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者 提交 的 申请 文件 进行 审查 登记 公告 的 , , , ,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登记 登记 公告 , , , , , , , , , , , , , , kan
对 已 登记 品种 存在 申请 文件 、 种子 样品 不实 的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农村 主管 部门 撤销 品种 登记 , 并 将 该 申请者 的 违法 信息 记入 其他 种子 种子 , , 向 社会 ; 给 种子 使用者 和 其他 其他 其他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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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 审定 的 林木 品种 未经 审定 通过 的 , 不得 作为 良种 推广 、 销售, 但 生产 确需 使用 的, 应当 经 林木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认定。
应当 登记 的 农作物 品种 未经 登记 的, 不得 发布 广告 、 推广, 不得 以 登记 品种 的 名义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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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章 新 品种 保护
第二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植物 新 品种 保护 制度。 对 国家 植物 品种 保护 名录内 经过 人工 选育 或者 发现 的 野生 植物 改良 , , 具备 新颖性 、 特异性 一致 性 、 稳定性 和 适当 的 植物 品种 品种kan kan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种 业 科技 创新 、 植物 新 品种 培育 及 成果 转化。 取得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品种 得到 推广 应用 的, 育种 者 依法 获得 相应 的 经济 利益。
第二十六 条 一 个 植物 新 品种 只 能 授予 一 项 植物 新 品种权。 两 个 以上 的 申请人 分别 就 同 一 个 品种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 , 植物 品种权 授予 授予 最 先 申请 人 同时 同时 , , , , 品种权 授予 授予 最 申请 人 , , , , , , , , , , kan
对 违反 法律, 危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生态 环境 的 植物 新 品种, 不 授予 植物 新 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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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名称 不得 用于 授权 品种 的 命名 :
(一) 仅以 数字 表示 的 ;
(二) 违反 社会公德 的 ;
(三) 对 植物 新 品种 的 特征 、 特性 或者 育种 者 身份 等 容易 引起 误解 的。
同一 植物 品种 在 申请 新 品种 保护 、 品种 审定 、 品种 登记 、 推广 、 销售 时 只能 使用 同 一个 名称。 生产 推广 、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与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 保护 、 品种 审定 、 品种 登记 时 提供 的 、 。
第二十八 条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对 其 授权 品种 享有 排 他 的 独占权。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可以 将 植物 新 品种权 许可 他人 , , , 按照 合同 收取 许可 许可 使用 ; 使用费 , , , , , , , 合同 合同 收取 使用 可以 , kan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未 经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许可 , 不 销售 生产 、 繁殖 繁殖 和 为 而 进行 处理 、 许诺 销售 、 销售 、 进口 , , , 上述 得 行为 储存 储存 该 该 授权 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涉及 由 未 经 许可 使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而 而 获得 的 材料 的 , 应当 得到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许可 有 合理 合理 ,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繁殖 材料 已 有 有 合理 合理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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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 条 在 下列 情况 下 使用 授权 品种 的 , 可以 不 经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许可 , 不 向 其 支付 使用 , , 但 不 得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依照 本法 、 法律 、 行政 行政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kan
(一) 利用 授权 品种 进行 育种 及 其他 科研 活动 ;
(二) 农民 自 繁 自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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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实施 强制 许可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 享有 独占 的 实施 权, 并且 无权 允许 他人 实施。
第五 章 种子 生产 经营
第三十一 条 从事 种子 进出口 业务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核发。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委托 草原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 林业 林业 林业 草原kan
从事 主要 农作物 杂交 种子 及 其 亲本 种子 、 林木 良种 繁殖 材料 生产 经营 的 , ,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规定 条件 的 实行 选育 生产 相 由 由 物 物 种子 种子 企业 种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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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从事 非 主要 农作物 种子 和 非 主要 林木 种子 生产 的, 不需要 办理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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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领取 具有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应当 征得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的 书面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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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事项 发生 变更 的, 应当 自 变更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向原 核发 许可证 机关 申请 变更 登记。
除 本法 另有 规定 外, 禁止 任何 单i> 和 个人 无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违反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规定 生产 、 经营 种子。 禁止 伪造 、 变造 、 买卖 、 租借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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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抢 采 掠 青 、 损坏 母树, 禁止 在 劣质 林 内 、 劣质 母树 上 采集 种子。
第三十六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应当 建立 和 保存 包括 种子 来源 、 产地 、 数量 、 质量 质量 、 销售 向 、 销售 日期 和 有关 责任 人员 等 内容 生产 具体 载 载 , 保证 可 追溯。 种子 经营 档案 的 具体 具体 具体 载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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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有效 区域 由 发证 机关 在 其 管辖 范围 内 确定。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在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 证 载明 的 有效 区域 设立 机构 , , , 专门 不 再 分装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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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包装 或者 进口 种子 可以 分 装 ; 实行 分 装 的, 应当 标注 分 装 单atever, 并对 种子 质量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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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应当 标注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品种 审定 或者 登记 编号 、 品种 适宜 种植 种植 区域 及 、 生产 经营者 及 注册 地 、 质量 指标 、 证明 国务院 农村 种子 生产 经营 经营 编号 和 , , , , 农村 农村 农村 农村 农村 农村 , , , , , , , , , , , , , , , , kan
销售 授权 品种 种子 的, 应当 标注 品种权 号。
销售 进口 种子 的 , 应当 附有 进口 审批 文 号 和 中文 标签。
销售 转 基因 植物 品种 种子 的, 必须 用 明显 的 文字 标注, 并 应当 提示 使用 时 的 安全 控制 措施。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诚实 守信 , 向 种子 使用者 提供 种子 生产者 信息 、 种子 的 主要 性状 、 主要 栽培 措施 、 适应性 等 使用 条件 的 说明 、 风险 提示 与 有关 服 服务 ,不得 作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宣传。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非法 干预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的 生产 经营 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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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 条 种子 使用者 因 种子 质量 问题 或者 因 种子 的 标签 和 使用 说明 标注 的 内容 不 真实 , 遭受 损失 , , 种子 使用者 可以 向 出售 种子 的 经营者 , , , 也 可以 种子 生产者 或者其他 经营者 要求 赔偿。 赔偿额 包括 购种 价款 、 可 得 利益 损失 和 其他 损失。 属于 种子 生产者 或者 其他 经营者 的 , , 出售 种子 的 经营者 赔偿 后 , 权 向 种子 种子 其他 经营者 经营者kan
第六 章 种子 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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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采用 国家 规定 的 快速 检测 方法 对 生产 经营 经营 的 品种 进行 检测 , 检测 结果 可以 作为 行政 处罚 依据 被 复检 不得 结果 结果 有 的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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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种子 质量 检验 的 机构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检测 、 、, 并 经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考核 合格。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应当 配备 种子 检验 员。 种子 检验 员 应当 具有 中专 以上 有关 专业 学历, 具备 相应 的 种子 检验 技术 能力 和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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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种子 为 假 种子 :
(一) 以 非 种子 冒充 种子 或者 以 此种 品种 种子 冒充 其他 品种 种子 的 ;
(二) 种子 种类 、 品种 与 标签 标注 的 内容 不符 或者 没有 标签 的。
下列 种子 为 劣 种子 :
(一) 质量 低于 国家 规定 标准 的 ;
(二) 质量 低于 标签 标注 指标 的 ;
(三) 带有 国家 规定 的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的。
第四十九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是 种子 行政 执法 机关。 种子 执法 人员 人员 依法 执行 时 应当 出示 行政 执法 证件。 农业 农村 、 林业 采取 下列 履行 履行 种子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kan
(一) 进入 生产 经营 场所 进行 现场 检查 ;
(二) 对 种子 进行 取样 测试 、 试验 或者 检验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合同 、 票据 、 账簿 、 生产 经营 档案 及 其他 有关 资料 ;
(四) 查封 、 扣押 有 证据 证明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种子, 以及 用于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工具 、 设备 及 运输工具 等 ;
(五) 查封 违法 从事 种子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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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从事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接种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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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章 种子 进出口 和 对外 合作
第五十六 条 进口 种子 和 出口 种子 必须 实施 检疫 , 防止 植物 危险性 病 、 虫 、 杂草 及 其他 有害 生物 传入 境内 和 传出 , , 具体 检疫 工作 按照 植物 进出境 检疫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规定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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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 条 为 境外 制种 进口 种子 的 , 可以 不 受 本 法 第五十七 条 第一 款 的 限制 , 但 应当 具有 对 外 制种 , , 进口 的 种子 只 能 于 制种 , , 不 不 得kan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或者 林木 试验 用 种, 应当 隔离 栽培, 收获 物 也 不得 作为 种子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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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 条 国家 建立 种业 国家 安全 审查 机制。 境外 机构 、 个人 投资 、 并购 境内 种子 企业 , 或者 与 境内 科研院所 、 种子 企业 开展 技术 , , , 品种 、 种子 种子 生产 经营 的 管理 , , , , , 品种 研发 、 种子 生产 经营 审批 , kan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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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鼓励 推广 使用 高效 、 安全 制 种 采种 技术 和 先进 适用 的 制 种 采种 机械, 将 先进 适用 的 制 种 采种 机械 纳入 农机具 购购 范围。
国家 积极 引导 社会 资金 投资 种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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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九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不 依法 作出 行政 许可 , , 发现 违法 行为 或者 接到 对 违法 行为 的 举报 不 予 , , 或者 其他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履行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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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一 条 品种 测试 、 试验 和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伪造 测试 、 试验 、 检验 数据 或者 出具 虚假 证明 ,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村 、 以上 林业 主管 部门 责令 , , , 单位处 五万 元 元 元十万 元 以下 ,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 , 处 没收 没收 违法 ; 给 给 种子 和 其他 ,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kan
第七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规定 , 有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行为 , , 由 当事人 协商 解决 , 不 愿 协商 或者 协商 不成 , ,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利害 关系人 可以 请求 县 县kan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 根据 当事人 自愿 的 原则 , , 对 侵犯 新 品种权 所 造成 的 损害 赔偿 可以 进行 调解 调解 或者 达成 , , , 当事人 应当 履行 ; 当事人 履行 履行 协议 或者 , , , , , , , , , , , , , , , , , , , , kan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赔偿 数额 按照 权利人 因 被 侵权 所 受到 的 实际 损失 确定 ; 实际 损失 难以 确定 , , 可以 按照 侵权人 因 侵权 获得 的 难以 利益。 权利人 权利人 的 损失 或者 获得 利益 利益 利益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 难以kan
权利人 的 损失 、 侵权人 获得 的 利益 和 植物 新 品种权 许可 使用费 均 难以 确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根据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类型 、 侵权 行为 的 性质 和 等 , , , 给予 五百万 元 以下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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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处理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案件 时 , 为了 维护 公 公 利益 , 责令 侵权人 停止 侵权 行为 , , , 和 种子 ; 货值 金额 不 五万 , , , , , , , , , , , , , , , kan
假冒 授权 品种 ,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假冒 行为 ,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五万 元 ,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元 元 以下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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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 生产 经营 假 种子 ,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责令 生产 许可 , , 没收 所得 和 , , , 种子 经营 经营证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二万 元 , , 并 处 二万 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二万 元 以上 , , 并 金额 十 倍 以上 二十 以下 罚款 罚款kan
因 生产 经营 假 种子 犯罪 被 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种子 企业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刑罚 执行 完毕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 高级 管理 人员。
第七十五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 生产 经营 劣 种子 ,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生产 经营 , , 没收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的 货 , , , , , 违法 和 和 ; 货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二万 元 的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二万 元 的 , 并 并 处货值 金额 五 倍 以上 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 , 种子 生产 生产 经营kan
因 生产 经营 劣 种子 犯罪 被 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种子 企业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刑罚 执行 完毕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 高级 管理 人员。
i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并 处 三千 元 以上 三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一万 元 以上 , , 处货值 处货值 金额 三 以上 五 倍kan
(一) 未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生产 经营 种子 的 ;
(二)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三) 未 按照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规定 生产 经营 种子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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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单位, 其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处罚 决定 作出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 高级 管理 人员。
第七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十二 条 、 第二十三 条 ,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违法 违法kan
(一) 对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 农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 销售 的 ;
(二) 作为 良种 推广 、 销售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 林木 品种 的 ;
(三) 推广 、 销售 应当 停止 推广 、 销售 的 农作物 品种 或者 林木 良种 的 ;
(四) 对 应当 登记 未经 登记 的 农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或者 以 登记 品种 的 名义 进行 销售 的 ;
(五) 对 已 撤销 登记 的 农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或者 以 登记 品种 的 名义 进行 销售 的。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三 条 、 第四十一 条 规定 , 对 应当 审定 未 经 审定 或者 应当 登记 未 经 登记 的 农作物品种 广告 , 或者 广告 中 中 有关 品种 主要 性状 描述 的 内容 与 、 登记 公告 公告kan
第七十 八 条 违反 本 法 第五十七 条 、 第五十九 条 、 第六十 条 ,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责令 , , ,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并 处 三千 元 以上 三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一万 元 以上 的 , 处货值 金额 金额 三 倍 五 以下 以下kan
(一) 未经许可 进出口 种子 的 ;
(二) 为 境外 制 种 的 种子 在 境内 销售 的 ;
(三)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或者 林木 种子 进行 引种 试验 的 收获 物 作为 种子 在 境内 销售 的 ;
(四) 进出口 假 、 劣 种子 或者 属于 国家 规定 不得 进出口 的 种子 的。
第七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六 条 、 第三十八 条 、 第三十九 条 、 第四十 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人民 农业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草原kan
(一)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包装 而 没有 包装 的 ;
(二) 销售 的 种子 没有 使用 说明 或者 标签 内容 不 符合 规定 的 ;
(三) 涂改 标签 的 ;
(四) 未按 规定 建立 、 保存 种子 生产 经营 档案 的 ;
(五)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在 异地 设立 分支机构 、 专门 经营 不再 分 装 的 包装 种子 或者 受 委托 ​​生产 、 代销 种子, 未按 规定 备案 的。
第八十 条 违反 本法 第八 条 规定 , 侵占 、 破坏 种质 资源 , 私自 采集 或者 采伐 国家 重点 保护 的 天然 种质 的 ,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停止 违法 行为 行为kan
第 八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一 条 规定 , 向 境外 提供 或者 从 境外 引进 种质 资源 , 或者 与 境外 机构 、 个人 开展 合作 研究 种质 种质 资源 , , 由 或者 省 省 、 、 人民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 , , , 或者 或者 、 政府 政府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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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五 条 规定 , 抢采掠青 、 损坏 母树 或者 在 劣质 林 内 、 劣质 母树 上 的 , 由 由 以上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采种 , , , , , kan
第 八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规定 , 种子 企业 有 造假 行为 ,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处 一百万 元 以上 元 元 罚款 ; 不 得 再 依照kan
第 八十四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四 条 规定 , 未 根据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计划 使用 林木 良种 , , 由 同级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逾期 未 改正 , , , , , , , 三千 三千 三千 三千kan
第八十五 条 违反 本 法 第五十三 条 规定 , 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进行 检疫性 有害 生物 接种 试验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 , , 处 元 以上 以上kan
第八十六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九 条 规定 , 拒绝 、 阻挠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依法 实施 监督 的 , 处 处 二千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责令 停产 停产 停业 构成 违反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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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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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种质 资源 是 指 选育 植物 新 品种 的 基础 材料, 包括 各种 植物 的 栽培 种 、 野生 种 的 繁殖 材料 以及 利用 上述 繁殖 材料 人工 创造 的 各种 植物 的 遗传 材料。
(二) 品种 是 指 经过 人工 选育 或者 发现 并 经过 改良, 形态 特征 和 生物学 特性 一致, 遗传 性状 相对 稳定 的 植物 群体。
(三) 主要 农作物 是 指 稻 、 小麦 、 玉米 、 棉花 、 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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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林木 良种 是 指 通过 审定 的 主要 林木 品种, 在 一定 的 区域 内, 其 产量 、 适应性 、 抗性 等 方面 明显 优于 当前 主栽 材料 的 繁殖 材料 和 种植 材料。
(六) 新颖 性 是 指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品种 在 申请 日前, 经 申请 权 人 自行 或者 同意 销售 、 推广 其 种子, 在 中国 境内 未 超过 一年 ; 在 境外, 木本 或者 藤 本 植物 未 超过 六年, 其他 植物 未 超过 四年。
本法 施行 后 新 列入 国家 植物 品种 保护 名录 的 植物 的 属 或者, 从 名录 公布 之 日 起 一年 内 提出 植物 新 品种权 申请 的, 在 境内 销售 、 推广 该 品种 种子 未 超过 四年 的, 具备新颖 性。
除 销售 、 推广 行为 丧失 新颖 性 外, 下列 情形 视为 已 丧失 新颖 性 :
1)
2. 农作物 品种 已 审定 或者 登记 两年 以上 未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七) 特异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有 一个 以上 性状 明显 区别于 已知 品种。
(八) 一致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的 特性 除 预期 的 自然 变异 外, 群体 内 间 间 相关 的 特征 或者 特性 表现 一致。
(九) 稳定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经过 反复 繁殖 后 或者 在 特定 繁殖 周期 结束 时, 其 主要 性状 保持 不变。
(十) 实质性 派生 品种 是 指 由 原始 品种 实质性 派生 , 或者 由 该 该 原始 品种 的 派生 品种 派生 出来 的 , , 与 原始 品种 有 表达 由 , 除 派生 派生 引起 性状 , , , , , , , , , , 由 由 , , , , , , , , , , ,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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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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