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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Anti-Sanksi Asing Tiongkok (2021)

反 外国 制裁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Juni 10, 2021

Tanggal berlaku Juni 10,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tentang Orang Asing Hukum Internasional

Editor Huang Yanl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外国 制裁 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主权, 安全, 发展 利益, 保护 我国 公民,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和平 外交 政策,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互不侵犯, 互 不干涉 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的 五项原则, 维护 以 联合国 为 核心 的 国际 体系 和 以国际法 为 基础 的 国际 秩序, 发展 同 世界 各国 的 友好 合作,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对 霸权主义 和 强权政治, 反对 任何 国家 以 任何 借口, 任何 方式 干涉 中国 内政.
外国 国家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以 各种 借口 或者 依据 其 本国 法律 对 我国 进行 遏制, 打压, 对 我国 公民, 组织 采取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干涉 我国 内政 的, 我国 有权 采取 相应 反 制 措施.
第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决定 将 直接 或者 间接 参与 制定, 决定, 实施 本法 第三 条 规定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的 个人, 组织 列入 反 制 清单.
第五 条 除 根据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列入 反 制 清单 的 个人, 组织 以外,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还 可以 决定 对 下列 个人, 组织 采取 反 制 措施:
(一)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的 配偶 和 直系亲属;
(二) 列入 反 制 清单 组织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者 实际 控制 人;
(三)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担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 组织;
(四)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和 组织 实际 控制 或者 参与 设立, 运营 的 组织.
第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对 本法 第四 条, 第五 条 规定 的 个人, 组织,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采取 下列 一种 或者 几种 措施:
(一) 不予 签发 签证, 不准 入境, 注销 签证 或者 驱逐 出境;
(二) 查封, 扣押, 冻结 在 我国 境内 的 动产, 不动产 和 其他 各类 财产;
(三) 禁止 或者 限制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个人 与其 进行 有关 交易, 合作 等 活动;
(四) 其他 必要 措施.
第七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据 本法 第四 条 至 第六 条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八 条 采取 反 制 措施 所 依据 的 情形 发生 变化 的,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暂停, 变更 或者 取消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九条 反 制 清单 和 反 制 措施 的 确定, 暂停, 变更 或者 取消, 由 外交部 或者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发布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反 外国 制裁 工作 协调 机制, 负责 统筹 协调 相关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协同 配合 和 信息 共享,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确定 和 实施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采取 的 反 制 措施.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组织 和 个人,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理, 限制 或者 禁止 其 从事 相关 活动.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均 不得 执行 或者 协助 执行 外国 国家 对 我国 公民, 组织 采取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前款 规定, 侵害 我国 公民,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我国 公民,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其 停止 侵害, 赔偿 损失.
第十三 条 对于 危害 我国 主权, 安全,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除 本法 规定 外,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可以 规定 采取 其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执行, 不 配合 实施 反 制 措施 的,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五 条 对于 外国 国家, 组织 或者 个人 实施, 协助, 支持 危害 我国 主权, 安全,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需要 采取 必要 反 制 措施 的, 参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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