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高水平 的 中国 特色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动 形成 更高 层次 改革 开放 新 格局, 建立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促进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平稳 健康 可持续 发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在 海南岛 全岛 设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分步骤, 分阶段 建立 自由 贸易 港 政策 和 制度 体系, 实现 贸易, 投资, 跨境 资金 流动, 人员 进出, 运输 来往 自由 便利 和 数据 安全 有序 流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和 管理 活动 适用 本法. 本法 没有 规定 的, 适用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第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体现 中国 特色, 借鉴 国际 经验, 围绕 海南 战略 定位, 发挥 海南 优势, 推进 改革 创新, 加强 风险 防范, 贯彻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的 新 发展 理念,坚持 高质量 发展,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实现 经济 繁荣, 社会 文明, 生态 宜 居, 人民 幸福.
第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以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为 重点, 以 各类 生产 要素 跨境 自由 有序 安全 便捷 流动 和 现代 产业 体系 为 支撑, 以 特殊 的 税收 制度 安排, 高效 的 社会 治理体系 和 完备 的 法治 体系 为 保障, 持续 优化 法治 化, 国际 化, 便利 化 的 营 商 环境 和 公平 统一 高效 的 市场 环境.
第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最 严格 的 生态 环境保护 制度, 坚持 生态 优先, 绿色 发展, 创新 生态 文明 体制 机制, 建设 国家 生态 文明 试验 区.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领导 机制, 统筹 协调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政策 和 重大 事项.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财政, 商务, 金融 管理, 海关, 税务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指导 推动 海南 自由贸易 港 建设 相关 工作.
国家 建立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相 适应 的 行政管理 体制, 创新 监管 模式.
海南 省 应当 切实 履行 责任, 加强 组织 领导, 全力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各项 工作.
第七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发展, 支持 海南 省 依照 中央 要求 和 法律 规定 行使 改革 自主权.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实际 需要, 及时 依法 授权 或者 委托 海南 省 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行使 相关 管理 职权.
第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构建 系统 完备, 科学 规范, 运行 有效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治理 体系, 推动 政府 机构 改革 和 职能 转变, 规范 政府 服务 标准,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提高 社会 治理 智能化 水平, 完善 共建 共 治 共享 的 社会 治理 制度.
国家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行政 区划 改革 创新, 优化 行政 区划 设置 和 行政 区划 结构 体系.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主动 适应 国际 经济 贸易 规则 发展 和 全球 经济 治理 体系 改革 新 趋势, 积极 开展 国际 交流 合作.
第十 条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可以 根据 本法, 结合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遵循 宪法 规定 和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就 贸易, 投资 及 相关 管理 活动制定 法规 (以下 称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范围 内 实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应当 报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对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作 变通 规定 的, 应当 说明 变通 的 情况 和 理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涉及 依法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或者 由 国务院 制定 行政 法规 事项 的, 应当 分别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批准 后 生效.
第二 章 贸易 自由 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全岛 封 关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监管 特殊 区域 制度. 在 依法 有效 监管 基础 上, 建立 自由 进出, 安全 便利 的 货物 贸易 管理 制度, 优化 服务 贸易 管理 措施, 实现 贸易自由化 便利 化.
第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应当 高 标准 建设 口岸 基础 设施, 加强 口岸 公共卫生 安全, 国门 生物 安全, 食品 安全, 商品 质量 安全 管 控.
第十三 条 在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货物, 物品 可以 自由 进出, 海关 依法 进行 监管, 列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禁止, 限制 进出口 货物, 物品 清单 的 除外.
前款 规定 的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第十四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境内 其他 地区 (以下 简称 内地), 原则 上 按 进口 规定 办理 相关 手续. 物品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按 规定 进行 监管.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前往 内地的 运输工具, 简化 进口 管理.
货物, 物品 以及 运输工具 由 内地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 国内 流通 规定 管理.
货物, 物品 以及 运输工具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和 内地 之间 进出 的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第十五 条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依法 自由 开展 货物 贸易 以及 相关 活动, 海关 实施 低 干预, 高效 能 的 监管.
在 符合 环境保护, 安全 生产 等 要求 的 前提 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出口 货物 不 设 存储 期限, 货物 存放 地点 可以 自由 选择.
第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通 关 便利 化 政策, 简化 货物 流转 流程 和 手续. 除 依法 需要 检验 检疫 或者 实行 许可证 件 管理 的 货物 外,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按照 有关 规定 径 予 放行,为 市场 主体 提供 通 关 便利 服务.
第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跨境 服务 贸易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并 实施 相 配套 的 资金 支付 和 转移 制度. 对 清单 之外 的 跨境 服务 贸易, 按照 内外 一致 的 原则 管理.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跨境 服务 贸易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第三 章 投资 自由 便利
第十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政策, 全面 推行 极简 审批 投资 制度, 完善 投资 促进 和 投资 保护 制度, 强化 产权 保护, 保障 公平 竞争, 营造 公开, 透明, 可 预期 的 投资 环境.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全面 放开 投资 准入, 涉及 国家 安全, 社会 稳定, 生态 保护 红线, 重大 公共 利益 等 国家 实行 准入 管理 的 领域 除外.
第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外商 投资 实行 准入 前 国民 待遇 加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特别 适用 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报 国务院 批准 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 放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市场 准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放宽 市场 准入 特别 清单 (特别 措施)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以 过程 监管 为 重点 的 投资 便利 措施, 逐步 实施 市场 准入 承诺 即 入 制.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二十 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便利, 高效, 透明 的 原则, 简化 办事 程序, 提高 办事 效率, 优化 政务 服务, 建立 市场 主体 设立 便利, 经营 便利, 注销 便利 等 制度, 优化 破产 程序. 具体 办法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自然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的 投资, 收益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加强 对 中小 投资者 的 保护.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自然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知识产权, 促进 知识产权 创造, 运用 和 管理 服务 能力 提升, 建立 健全 知识产权 领域 信用 分类 监管, 失信 惩戒 等 机制, 对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严格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四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 的 市场 体系, 强化 竞争 政策 的 基础 性 地位, 落实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加强 和 改进 反 垄断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执法,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准入 许可, 经营 运营, 要素 获取, 标准 制定, 优惠政策 等 方面 依法 享受 平等待遇.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第四 章 财政 税收 制度
第二十 五条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开发 建设 阶段, 中央 财政 根据 实际, 结合 税制 变化 情况,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给予 适当 财政 支持. 鼓励 海南 省 在 国务院 批准 的 限额 内 发行 地方政府 债券 支持 海南 自由贸易 港 项目 建设. 海南 省 设立 政府 引导, 市场 化 方式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投资 基金.
第二十 六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可以 根据 发展 需要, 自主 减征, 免征, 缓征 除 具有 生态 补偿 性质 外 的 政府 性 基金.
第二 十七 条 按照 税种 结构 简单 科学, 税制 要素 充分 优化, 税负 水平 明显 降低, 收入 归属 清晰, 财政 收支 基本 均衡 的 原则, 结合 国家 税制 改革 方向, 建立 符合 需要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税制 体系.
全岛 封 关 运作 时, 将 增值税, 消费 税, 车辆 购置 税,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及 教育费附加 等 税费 进行 简 并, 在 货物 和 服务 零售 环节 征收 销售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后, 进一步简化 税制.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及时 提出 简化 税制 的 具体 方案.
第二 十八 条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口 征税 商品 实行 目录 管理, 目录 之外 的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征税 商品 目录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前, 对 部分 进口 商品,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对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离境 的 出口 应税 商品, 征收 出口 关税.
第二 十九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原则 上 按照 进口 征税; 但是, 对 鼓励 类 产业 企业 生产 的 不含 进口 料 件 或者 含 进口 料 件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工 增值 达到 一定 比例的 货物, 免征关税.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货物 由 内地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退还 已 征收 的 增值税,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前, 对 离岛 旅客 购买 免税 物品 并 提货 离岛 的, 按照 有关 规定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后, 物品 在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和 内地 之间 进出 的 税收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第三 十条 对 注册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实行 企业 所得税 优惠;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符合 条件 的 个人, 实行 个人 所得税 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优化 高效 统一 的 税收 征管 服务 体系,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科学化, 信息 化, 国际 化, 便民 化 水平, 积极 参与 国际 税收 征管 合作,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质量 和 效率, 保护 纳税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五 章 生态 环境保护
第三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健全 生态 环境 评价 和 监测 制度, 制定 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 防止 污染, 保护 生态 环境; 健全 自然资源 资产 产权 制度 和 有偿 使用 制度, 促进 资源 节约 高效 利用.
第三 十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土 空间 规划 体系 建设, 实行 差别化 的 自然 生态 空间 用途 管制, 严守 生态 保护 红线, 构建 以 国家 公园 为 主体 的 自然 保护 地 体系, 推进 绿色 城镇 化, 美丽 乡村建设.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严格 保护 海洋 生态 环境, 建立 健全 陆 海 统筹 的 生态 系统 保护 修复 和 污染 防治 区域 联动 机制.
第三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严格 的 进 出境 环境 安全 准入 管理 制度, 加强 检验 检疫 能力 建设, 防范 外来 物种 入侵, 禁止 境外 固体 废物 输入; 提高 医疗 废物 等 危险 废物 处理 处置 能力, 提升 突发 生态 环境 事件 应急 准备 与 响应 能力, 加强 生态 风险 防控.
第三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建立 政府 主导, 企业 和 社会 参与, 市场 化 运作, 可持续 的 生态 保护 补偿 机制, 建立 生态 产品 价值 实现 机制, 鼓励 利用 市场 机制 推进 生态 环境保护,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对本级 人民政府 负有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及其 负责 人和 下级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 人的 年度 考核,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完成 情况 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 目标 未 完成 的 地区, 一年 内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对 负有责任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负有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的 主要 责任人, 一年 内 不得 提拔 使用 或者 转 任 重要 职务, 并 依法 予以 处分.
第三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生态 环境 损害 责任 终身 追究 制. 对 违背 科学 发展 要求, 造成 生态 环境 严重 破坏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主要 负责 人,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应当 严格 追究 责任.
第六 章 产业 发展 与 人才 支撑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开放 型 生态 型 服务 型 产业 体系, 积极 发展 旅游业, 现代 服务业, 高新技术 产业 以及 热带 特色 高效 农业 等 重点 产业.
第三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际 旅游 消费 中心 建设, 推动 旅游 与 文化 体育, 健康 医疗, 养老 养生 等 深度 融合, 培育 旅游 新 业态 新 模式.
第四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现代 服务业 对内 对外开放, 打造 国际 航运 枢纽, 推动 港口, 产业, 城市 融合 发展, 完善 海洋 服务 基础 设施, 构建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 的 海洋 服务 体系.
境外 高水平 大学, 职业 院校 可以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设立 理工 农 医 类 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科研 基础 设施 和 条件 平台, 建立 符合 科研 规律 的 科技 创新 管理 制度 和 国际 科技 合作 机制.
第四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建立 安全 有序 自由 便利 的 数据 流动 管理 制度, 依法 保护 个人, 组织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有序 扩大 通信 资源 和 业务 开放, 扩大 数据 领域 开放, 促进 以 数据为 关键 要素 的 数字 经济 发展.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探索 实施 区域性 国际 数据 跨境 流动 制度 安排.
“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 限制, 优化 航 权 资源 配置, 提升 运输 便利 化 和 服务 保障 水平.
第四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人才 发展 体制 机制 改革, 创新 人才 培养 支持 机制, 建立 科学 合理 的 人才 引进, 认定, 使用 和 待遇 保障 机制.
第四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高效 便利 的 出境 入境 管理 制度, 逐步 实施 更大 范围 适用 免签 入境 政策, 延长 免签 停留 时间, 优化 出境 入境 检查 管理, 提供 出境 入境 通 关 便利.
第四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更加 开放 的 人才 和 停 居留 政策, 实行 更加 宽松 的 人员 临时 出境 入境 政策, 便利 的 工作 签证 政策, 对 外国人 工作 许可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进一步 完善 居留 制度.
第四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放宽 境外 人员 参加 职业 资格 考试 的 限制, 对 符合 条件 的 境外 专业 资格 认定, 实行 单向 认可 清单 制度.
第七 章 综合 措施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可以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需要,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审批 由 国务院 审批 的 农用 地 转为 建设 用地 和 土地 征收 事项;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在 不 突破 海南 省 国土 空间 规划明确 的 生态 保护 红线, 永久 基本 农田 面积, 耕地 和 林地 保有 量, 建设 用地 总 规模 等 重要 指标 并 确保 质量 不 降低 的 前提 下,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 条件, 对 全省 耕地, 永久 基本 农田, 林地,建设 用地 布局 调整 进行 审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积极 推进 城乡 及 垦区 一体化 协调 发展 和 小 城镇 建设 用地 新 模式, 推进 农垦 土地 资产 化.
依法 保障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国家 重大 项目 用 海 需求.
第四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切实 保护 耕地, 加强 土地 管理, 建立 集约 节约 用地 制度, 评价 标准 以及 存量 建设 用地 盘活 处置 制度. 充分 利用 闲置 土地, 以 出让 方式 取得 土地 使用 权 进行 开发 的土地, 超过 出让 合同 约定 的 竣工 日期 一年 未 竣工 的, 应当 在 竣工 前 每年 征收 出让 土地 现 值 一定 比例 的 土地闲置费.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制定.
第五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坚持 金融 服务 实体 经济, 推进 金融 改革 创新, 率先 落实 金融 业 开放 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适应 高水平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需要 的 跨境 资金 流动 管理 制度, 分阶段 开放 资本 项目, 逐步 推进 非 金融 企业 外债 项 下 完全 可 兑换, 推动 跨境 贸易结算 便利 化, 有序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境外 资金 自由 便利 流动.
第五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经 批准 的 金融 机构 可以 通过 指定 账户 或者 在 特定 区域 经营 离岸 金融 业务.
第 五十 三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强 社会 信用 体系 建设 和 应用, 构建 守信 激励 和 失信 惩戒 机制.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支持 探索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相 适应 的 司法 体制改革.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多元化 商 事 纠纷 解决 机制, 完善 国际商事 纠纷 案件 集中 审判 机制, 支持 通过 仲裁, 调解 等 多种 非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第五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风险 预警 和 防控 体系, 防范 和 化解 重大 风险.
海关 负责 口岸 和 其他 海关 监管 区 的 常规 监管, 依法 查缉 走私 和 实施 后续 监管. 海 警 机构 负责 查处 海上 走私 违法行为.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负责 全省 反走私 综合 治理 工作, 加强 对 非 设 关 地 的管 控, 建立 与 其他 地区 的 反走私 联防 联 控 机制.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内地 之间, 人员, 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 等 均需 从 口岸 进出.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实施 外商 投资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外商 投资 进行 安全 审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健全 金融 风险 防控 制度, 实施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建立 人员 流动 风险 防控 制度, 建立 传染病 和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监测 预警 机制 与 防控 救治 机制, 保障 金融, 网络 与数据, 人员 流动 和 公共卫生 等 领域 的 秩序 和 安全.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 十六 条 对 本法 规定 的 事项, 在 本法 施行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全岛 封 关 运作 前,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可以 根据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按照 职责 分工, 制定 过渡性 的 具体 办法, 推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第五 十七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Posting terkait di China Justice Observer
- China Revisi Daftar Negatif 2021 untuk Akses Penanaman Modal Asing
- Hukum Pelabuhan Perdagangan Bebas Hainan Tiongkok (2021)
- Hainan Akan Terapkan Daftar Negatif untuk Layanan Lintas Batas
- Hainan Menerapkan Daftar Negatif untuk Perdagangan Jasa Lintas Batas
- Hainan FTP Mengatur Proses Kepailitan
- Panduan Investasi Pelabuhan Perdagangan Bebas Hainan 2022 Diri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