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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um Pelabuhan Perdagangan Bebas Hainan Tiongkok (2021)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

Jenis hukum Hukum

Menerbitkan tubuh Komite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nggal diundangkan Juni 10, 2021

Tanggal berlaku Juli 10,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Perdagangan Internasional Hukum tentang Orang Asing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高水平 的 中国 特色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动 形成 更高 层次 改革 开放 新 格局, 建立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促进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平稳 健康 可持续 发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在 海南岛 全岛 设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分步骤, 分阶段 建立 自由 贸易 港 政策 和 制度 体系, 实现 贸易, 投资, 跨境 资金 流动, 人员 进出, 运输 来往 自由 便利 和 数据 安全 有序 流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和 管理 活动 适用 本法. 本法 没有 规定 的, 适用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第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体现 中国 特色, 借鉴 国际 经验, 围绕 海南 战略 定位, 发挥 海南 优势, 推进 改革 创新, 加强 风险 防范, 贯彻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的 新 发展 理念,坚持 高质量 发展,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实现 经济 繁荣, 社会 文明, 生态 宜 居, 人民 幸福.
第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以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为 重点, 以 各类 生产 要素 跨境 自由 有序 安全 便捷 流动 和 现代 产业 体系 为 支撑, 以 特殊 的 税收 制度 安排, 高效 的 社会 治理体系 和 完备 的 法治 体系 为 保障, 持续 优化 法治 化, 国际 化, 便利 化 的 营 商 环境 和 公平 统一 高效 的 市场 环境.
第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最 严格 的 生态 环境保护 制度, 坚持 生态 优先, 绿色 发展, 创新 生态 文明 体制 机制, 建设 国家 生态 文明 试验 区.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领导 机制, 统筹 协调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政策 和 重大 事项.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财政, 商务, 金融 管理, 海关, 税务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指导 推动 海南 自由贸易 港 建设 相关 工作.
国家 建立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相 适应 的 行政管理 体制, 创新 监管 模式.
海南 省 应当 切实 履行 责任, 加强 组织 领导, 全力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各项 工作.
第七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发展, 支持 海南 省 依照 中央 要求 和 法律 规定 行使 改革 自主权.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实际 需要, 及时 依法 授权 或者 委托 海南 省 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行使 相关 管理 职权.
第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构建 系统 完备, 科学 规范, 运行 有效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治理 体系, 推动 政府 机构 改革 和 职能 转变, 规范 政府 服务 标准,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提高 社会 治理 智能化 水平, 完善 共建 共 治 共享 的 社会 治理 制度.
国家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行政 区划 改革 创新, 优化 行政 区划 设置 和 行政 区划 结构 体系.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主动 适应 国际 经济 贸易 规则 发展 和 全球 经济 治理 体系 改革 新 趋势, 积极 开展 国际 交流 合作.
第十 条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可以 根据 本法, 结合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遵循 宪法 规定 和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就 贸易, 投资 及 相关 管理 活动制定 法规 (以下 称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范围 内 实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应当 报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对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作 变通 规定 的, 应当 说明 变通 的 情况 和 理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涉及 依法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或者 由 国务院 制定 行政 法规 事项 的, 应当 分别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批准 后 生效.
第二 章 贸易 自由 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全岛 封 关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监管 特殊 区域 制度. 在 依法 有效 监管 基础 上, 建立 自由 进出, 安全 便利 的 货物 贸易 管理 制度, 优化 服务 贸易 管理 措施, 实现 贸易自由化 便利 化.
第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应当 高 标准 建设 口岸 基础 设施, 加强 口岸 公共卫生 安全, 国门 生物 安全, 食品 安全, 商品 质量 安全 管 控.
第十三 条 在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货物, 物品 可以 自由 进出, 海关 依法 进行 监管, 列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禁止, 限制 进出口 货物, 物品 清单 的 除外.
前款 规定 的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第十四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境内 其他 地区 (以下 简称 内地), 原则 上 按 进口 规定 办理 相关 手续. 物品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按 规定 进行 监管.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前往 内地的 运输工具, 简化 进口 管理.
货物, 物品 以及 运输工具 由 内地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 国内 流通 规定 管理.
货物, 物品 以及 运输工具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和 内地 之间 进出 的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第十五 条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依法 自由 开展 货物 贸易 以及 相关 活动, 海关 实施 低 干预, 高效 能 的 监管.
在 符合 环境保护, 安全 生产 等 要求 的 前提 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出口 货物 不 设 存储 期限, 货物 存放 地点 可以 自由 选择.
第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通 关 便利 化 政策, 简化 货物 流转 流程 和 手续. 除 依法 需要 检验 检疫 或者 实行 许可证 件 管理 的 货物 外,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按照 有关 规定 径 予 放行,为 市场 主体 提供 通 关 便利 服务.
第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跨境 服务 贸易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并 实施 相 配套 的 资金 支付 和 转移 制度. 对 清单 之外 的 跨境 服务 贸易, 按照 内外 一致 的 原则 管理.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跨境 服务 贸易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第三 章 投资 自由 便利
第十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政策, 全面 推行 极简 审批 投资 制度, 完善 投资 促进 和 投资 保护 制度, 强化 产权 保护, 保障 公平 竞争, 营造 公开, 透明, 可 预期 的 投资 环境.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全面 放开 投资 准入, 涉及 国家 安全, 社会 稳定, 生态 保护 红线, 重大 公共 利益 等 国家 实行 准入 管理 的 领域 除外.
第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外商 投资 实行 准入 前 国民 待遇 加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特别 适用 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报 国务院 批准 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 放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市场 准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放宽 市场 准入 特别 清单 (特别 措施)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以 过程 监管 为 重点 的 投资 便利 措施, 逐步 实施 市场 准入 承诺 即 入 制.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二十 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便利, 高效, 透明 的 原则, 简化 办事 程序, 提高 办事 效率, 优化 政务 服务, 建立 市场 主体 设立 便利, 经营 便利, 注销 便利 等 制度, 优化 破产 程序. 具体 办法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自然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的 投资, 收益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加强 对 中小 投资者 的 保护.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自然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知识产权, 促进 知识产权 创造, 运用 和 管理 服务 能力 提升, 建立 健全 知识产权 领域 信用 分类 监管, 失信 惩戒 等 机制, 对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严格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四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 的 市场 体系, 强化 竞争 政策 的 基础 性 地位, 落实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加强 和 改进 反 垄断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执法,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准入 许可, 经营 运营, 要素 获取, 标准 制定, 优惠政策 等 方面 依法 享受 平等待遇.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第四 章 财政 税收 制度
第二十 五条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开发 建设 阶段, 中央 财政 根据 实际, 结合 税制 变化 情况,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给予 适当 财政 支持. 鼓励 海南 省 在 国务院 批准 的 限额 内 发行 地方政府 债券 支持 海南 自由贸易 港 项目 建设. 海南 省 设立 政府 引导, 市场 化 方式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投资 基金.
第二十 六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可以 根据 发展 需要, 自主 减征, 免征, 缓征 除 具有 生态 补偿 性质 外 的 政府 性 基金.
第二 十七 条 按照 税种 结构 简单 科学, 税制 要素 充分 优化, 税负 水平 明显 降低, 收入 归属 清晰, 财政 收支 基本 均衡 的 原则, 结合 国家 税制 改革 方向, 建立 符合 需要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税制 体系.
全岛 封 关 运作 时, 将 增值税, 消费 税, 车辆 购置 税,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及 教育费附加 等 税费 进行 简 并, 在 货物 和 服务 零售 环节 征收 销售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后, 进一步简化 税制.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及时 提出 简化 税制 的 具体 方案.
第二 十八 条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口 征税 商品 实行 目录 管理, 目录 之外 的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征税 商品 目录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前, 对 部分 进口 商品,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对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离境 的 出口 应税 商品, 征收 出口 关税.
第二 十九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原则 上 按照 进口 征税; 但是, 对 鼓励 类 产业 企业 生产 的 不含 进口 料 件 或者 含 进口 料 件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工 增值 达到 一定 比例的 货物, 免征关税.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货物 由 内地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退还 已 征收 的 增值税,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前, 对 离岛 旅客 购买 免税 物品 并 提货 离岛 的, 按照 有关 规定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后, 物品 在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和 内地 之间 进出 的 税收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第三 十条 对 注册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实行 企业 所得税 优惠;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符合 条件 的 个人, 实行 个人 所得税 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优化 高效 统一 的 税收 征管 服务 体系,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科学化, 信息 化, 国际 化, 便民 化 水平, 积极 参与 国际 税收 征管 合作,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质量 和 效率, 保护 纳税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五 章 生态 环境保护
第三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健全 生态 环境 评价 和 监测 制度, 制定 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 防止 污染, 保护 生态 环境; 健全 自然资源 资产 产权 制度 和 有偿 使用 制度, 促进 资源 节约 高效 利用.
第三 十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土 空间 规划 体系 建设, 实行 差别化 的 自然 生态 空间 用途 管制, 严守 生态 保护 红线, 构建 以 国家 公园 为 主体 的 自然 保护 地 体系, 推进 绿色 城镇 化, 美丽 乡村建设.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严格 保护 海洋 生态 环境, 建立 健全 陆 海 统筹 的 生态 系统 保护 修复 和 污染 防治 区域 联动 机制.
第三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严格 的 进 出境 环境 安全 准入 管理 制度, 加强 检验 检疫 能力 建设, 防范 外来 物种 入侵, 禁止 境外 固体 废物 输入; 提高 医疗 废物 等 危险 废物 处理 处置 能力, 提升 突发 生态 环境 事件 应急 准备 与 响应 能力, 加强 生态 风险 防控.
第三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建立 政府 主导, 企业 和 社会 参与, 市场 化 运作, 可持续 的 生态 保护 补偿 机制, 建立 生态 产品 价值 实现 机制, 鼓励 利用 市场 机制 推进 生态 环境保护,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对本级 人民政府 负有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及其 负责 人和 下级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 人的 年度 考核,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完成 情况 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 目标 未 完成 的 地区, 一年 内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对 负有责任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负有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的 主要 责任人, 一年 内 不得 提拔 使用 或者 转 任 重要 职务, 并 依法 予以 处分.
第三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生态 环境 损害 责任 终身 追究 制. 对 违背 科学 发展 要求, 造成 生态 环境 严重 破坏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主要 负责 人,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应当 严格 追究 责任.
第六 章 产业 发展 与 人才 支撑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开放 型 生态 型 服务 型 产业 体系, 积极 发展 旅游业, 现代 服务业, 高新技术 产业 以及 热带 特色 高效 农业 等 重点 产业.
第三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际 旅游 消费 中心 建设, 推动 旅游 与 文化 体育, 健康 医疗, 养老 养生 等 深度 融合, 培育 旅游 新 业态 新 模式.
第四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现代 服务业 对内 对外开放, 打造 国际 航运 枢纽, 推动 港口, 产业, 城市 融合 发展, 完善 海洋 服务 基础 设施, 构建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 的 海洋 服务 体系.
境外 高水平 大学, 职业 院校 可以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设立 理工 农 医 类 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科研 基础 设施 和 条件 平台, 建立 符合 科研 规律 的 科技 创新 管理 制度 和 国际 科技 合作 机制.
第四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建立 安全 有序 自由 便利 的 数据 流动 管理 制度, 依法 保护 个人, 组织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有序 扩大 通信 资源 和 业务 开放, 扩大 数据 领域 开放, 促进 以 数据为 关键 要素 的 数字 经济 发展.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探索 实施 区域性 国际 数据 跨境 流动 制度 安排.
“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 限制, 优化 航 权 资源 配置, 提升 运输 便利 化 和 服务 保障 水平.
第四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人才 发展 体制 机制 改革, 创新 人才 培养 支持 机制, 建立 科学 合理 的 人才 引进, 认定, 使用 和 待遇 保障 机制.
第四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高效 便利 的 出境 入境 管理 制度, 逐步 实施 更大 范围 适用 免签 入境 政策, 延长 免签 停留 时间, 优化 出境 入境 检查 管理, 提供 出境 入境 通 关 便利.
第四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更加 开放 的 人才 和 停 居留 政策, 实行 更加 宽松 的 人员 临时 出境 入境 政策, 便利 的 工作 签证 政策, 对 外国人 工作 许可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进一步 完善 居留 制度.
第四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放宽 境外 人员 参加 职业 资格 考试 的 限制, 对 符合 条件 的 境外 专业 资格 认定, 实行 单向 认可 清单 制度.
第七 章 综合 措施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可以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需要,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审批 由 国务院 审批 的 农用 地 转为 建设 用地 和 土地 征收 事项;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在 不 突破 海南 省 国土 空间 规划明确 的 生态 保护 红线, 永久 基本 农田 面积, 耕地 和 林地 保有 量, 建设 用地 总 规模 等 重要 指标 并 确保 质量 不 降低 的 前提 下,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 条件, 对 全省 耕地, 永久 基本 农田, 林地,建设 用地 布局 调整 进行 审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积极 推进 城乡 及 垦区 一体化 协调 发展 和 小 城镇 建设 用地 新 模式, 推进 农垦 土地 资产 化.
依法 保障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国家 重大 项目 用 海 需求.
第四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切实 保护 耕地, 加强 土地 管理, 建立 集约 节约 用地 制度, 评价 标准 以及 存量 建设 用地 盘活 处置 制度. 充分 利用 闲置 土地, 以 出让 方式 取得 土地 使用 权 进行 开发 的土地, 超过 出让 合同 约定 的 竣工 日期 一年 未 竣工 的, 应当 在 竣工 前 每年 征收 出让 土地 现 值 一定 比例 的 土地闲置费.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制定.
第五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坚持 金融 服务 实体 经济, 推进 金融 改革 创新, 率先 落实 金融 业 开放 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适应 高水平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需要 的 跨境 资金 流动 管理 制度, 分阶段 开放 资本 项目, 逐步 推进 非 金融 企业 外债 项 下 完全 可 兑换, 推动 跨境 贸易结算 便利 化, 有序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境外 资金 自由 便利 流动.
第五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经 批准 的 金融 机构 可以 通过 指定 账户 或者 在 特定 区域 经营 离岸 金融 业务.
第 五十 三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强 社会 信用 体系 建设 和 应用, 构建 守信 激励 和 失信 惩戒 机制.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支持 探索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相 适应 的 司法 体制改革.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多元化 商 事 纠纷 解决 机制, 完善 国际商事 纠纷 案件 集中 审判 机制, 支持 通过 仲裁, 调解 等 多种 非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第五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风险 预警 和 防控 体系, 防范 和 化解 重大 风险.
海关 负责 口岸 和 其他 海关 监管 区 的 常规 监管, 依法 查缉 走私 和 实施 后续 监管. 海 警 机构 负责 查处 海上 走私 违法行为.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负责 全省 反走私 综合 治理 工作, 加强 对 非 设 关 地 的管 控, 建立 与 其他 地区 的 反走私 联防 联 控 机制.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内地 之间, 人员, 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 等 均需 从 口岸 进出.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实施 外商 投资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外商 投资 进行 安全 审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健全 金融 风险 防控 制度, 实施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建立 人员 流动 风险 防控 制度, 建立 传染病 和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监测 预警 机制 与 防控 救治 机制, 保障 金融, 网络 与数据, 人员 流动 和 公共卫生 等 领域 的 秩序 和 安全.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 十六 条 对 本法 规定 的 事项, 在 本法 施行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全岛 封 关 运作 前,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可以 根据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按照 职责 分工, 制定 过渡性 的 具体 办法, 推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第五 十七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Terjemahan bahasa Inggris ini berasal dari Situs Resmi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RRT. Dalam waktu dekat, versi bahasa Inggris yang lebih akurat yang kami terjemahkan akan tersedia di China Laws Por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