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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erapa Ketentuan Mahkamah Agung tentang Partisipasi Petugas Pemeriksa Teknis dalam Litigasi Kekayaan Intelektual (2017)

关于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若干 规定

Jenis hukum Interpretasi yudisial

Menerbitkan tubuh Pengadilan Rakyat Tertinggi

Tanggal diundangkan Mar 18, 2019

Tanggal berlaku 01 Mei 2019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Kekayaan Intelektual Prosedur Perdata Bukti Sipil

Editor Pengamat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若干 规定
法 释 [2019] 2 号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 规范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的 规定, 结合审判 实际,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等 专业 技术性 强 的 , 可以 指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诉讼 活动。
第二 条 技术 调查 官 属于 审判 辅助 人员。
人民法院 可以 设ר 调查 室, 负责 技术 调查 官 的 日常 管理, 指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 提供 技术 咨询。
第三 条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技术 调查 官 确定 或者 变更 后, 应当 在 三 日内 告知 当事人, 并 依法 告知 当事人 有权 申请 技术 调查 官 回避。
第四 条 技术 调查 官 的 回避, 参照 适用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 法 、 行政 诉讼法 等 有关 其他 人员 回避 ​​的 规定。
第五 条 在 一个 审判 程序 中 参与 过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技术 调查 官, 不得 再 参与 该案 其他 程序 的 诉讼 活动。
发回重审 的 案件 , 在 一审 法院 作出 裁判 后又 进入 第二审 程序 的, 原 第二审 程序 中 参与 诉讼 的 技术 调查 官 不受 前款 规定 的 限制。
第六 条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技术 调查 官 就 案件 所涉 技术 问题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对 技术 事实 的 争议 焦点 以及 调查 范围 、 顺序 、 方法 等 提出 建议 ;
(二) 参与 调查 取证 、 勘验 、 保全 ;
(三) 参与 询问 、 听证 、 庭前 会议 、 开庭 审理 ;
(四) 提出 技术 调查 意见 ;
(五) 协助 法官 组织 鉴定 人 、 相关 技术 领域 的 专业人员 提出 意见 ;
(六) 列席 合议庭 评议 等 有关 会议 ;
(七) 完成 其他 相关 工作。
第七 条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调查 取证 、 勘验 、 保全 的, 应当 事先 查阅 相关 技术 资料, 就 调查 取证 、 勘验 、 保全 的 方法 、 步骤 和 注意 事项 等 提出 建议。
第八 条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询问 、 听证 、 庭前 会议 、 开庭 审理 活动 时, 经 法官 同意, 可以 就 案件 所涉 技术 问题 向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发问。
技术 调查 官 在 法庭 上 的 座aside 设 在 法官 助理 的 左侧, 书记员 的 座位 设 在 法官 助理 的 右侧。
第九条 技术 调查 官 应当 在 案件 评议 前 就 案件 所涉 技术 问题 提出 技术 调查 意见。
技术 调查 意见 由 技术 调查 官 独立 出具 并 签名, 不 对外 公开。
第十 条 技术 调查 官 列席 案件 评议 时, 其 提出 的 意见 应当 记 入 评议 笔录, 并由 其 签名。
技术 调查 官 对 案件 裁判 结果 不 具有 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技术 调查 官 提出 的 技术 调查 意见 可以 作为 合议庭 认定 技术 事实 的 参考。
合议庭 对 技术 事实 认定 依法 承担 责任。
第十二 条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 应当 在 裁判 文书 上 署名。 技术 调查 官 的 署名 aside于 法官 助理 之下 、 书记员 之上。
第十三 条 技术 调查 官 违反 与 审判 工作 有关 的 法律 及 相关, 贪污 受贿 、 徇私舞弊, 故意 出具 虚假 、 误导 或者 重大 遗漏 的 不 实 技术 调查 意见 的, , 追究 法律 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四 条 根据 案件 审理 需要, 上级 人民法院 可以 对 本 辖区 内 各级 人民法院 的 技术 调查 官 进行 调派。
人民法院 审理 本 规定 第一 条 所称 案件 时, 可以 申请 上级 人民法院 调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诉讼 活动。
第十五 条 本 规定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规定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以 本 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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