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Hukum China - CJO

Temukan hukum Tiongkok dan dokumen publik resmi dalam bahasa Inggris

InggrisArabCina (Modern)DutchPerancisJermanHindiItaliaJepangKoreaPortugisRusiaSpanyolSwediaIbraniIndonesiaVietnamThailandTurkiMalay

Aturan tentang Menangkal Penerapan Luar Negeri yang Tidak Dapat Dibenarkan dari Legislasi Asing dan Tindakan Lain (2021)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Jenis hukum Aturan departemen

Menerbitkan tubuh Kementerian Perdagangan

Tanggal diundangkan Jan 09, 2021

Tanggal berlaku Jan 09, 2021

Status validitas Sah

Lingkup aplikasi Nasional

Topik) Hukum Internasional

Editor Pengamat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令
二 〇 二 一年 第 1 号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已经 国务院 批准, 现 予 公布,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部长 王王 涛.
2021 1 年 月 日 9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对 中国 的 影响,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保护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法》 等 有关法律,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域外 适用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不当 禁止 或者 限制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进行 、 的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的 情形。
第三 条 中国 政府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对外政策,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 互 不干涉 内政 和 平等互利 等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遵守 所 缔结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履行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第四 条 国家 建立 由 中央 国家 机关 有关部门 参加 的 工作 机制 (以下 简称 工作 机制), 负责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的 应对 工作。 工作 机制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牵头, 具体 事宜 由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其他 有关部门 负责。
第五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遇到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禁止 或者 限制 其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正常 的 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情形 的, 应当 在 30 日内 向 国务院 商务部门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报告 人 要求 的 , ,务国 商务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其 保密。
第六 条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是否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由 工作 机制 综合 考虑 下列 因素 评估 确认 :
(一) 是否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二) 对 中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三) 对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四) 其他 应当 考虑 的 因素。
第七 条 工作 机制 经 评估, 确认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的, 可以 决定 由 国务 商务 主管 部门 发布 不得 承认 、 不得 执行 、 不得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禁令 (以下 简称 禁令)。 (以下 简称 禁令)。
工作 机制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中止 或者 撤销 禁令。
第八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豁免 遵守 的 , , 应当 向 务 主管 部门 提交 书面 申请, 书面 申请 应当 包括 申请 豁免 的 理由 以及 申请 豁免 的 范围 等 内容。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30 日内 作出 是否 之 日 起 XNUMX 日内 作出 是否 批准 日 起 XNUMX 日内 作出 是否 批准 日 起的 决定 ; 情况 紧急 时 应当 及时 作出 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 遵守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侵害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该 当事人 赔偿 损失 ; 但是, 当事人依照 本 办法 第八 条 规定 获得 豁免 的 除外。
根据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致使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遭受 损失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在 该 判决 、 裁定 中 获益 的 当事人赔偿 损失。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的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人民法院 生效 的 判决 、 裁定 的 ,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第十 条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应当 依照 各自 职责 , 为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应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提供 指导 服 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根据 禁令, 未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并 因此 受到 重大 损失 的, 政府 有关部门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给予 必要 的 支持。
第十二 条 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中国 政府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采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三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 按照 规定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或者 不 遵守 禁令 的,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可以 给予 警告, 责令 限期 改正, 并 可以 根据 情节 轻重 处以 罚款。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未 按照 规定 为 报告 有关 情况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的, 追究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规定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域外 适用 情形, 不 适用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